用鲁迅先生的话来说,魏晋南北朝是一个“文学的自觉时代”(《魏晋风度及文章与药及酒之关系》,《鲁迅全集》第三卷)。人的自觉与文的自觉是紧密联系的两个方面:人的自觉是其时文学所表现的主题,而文的自觉则是人的自觉的表现形式。文的自觉主要表现为如下的几个方面:
(三)对文学创作过程、创作心理、创作个性、文学形式进行理论探讨。魏晋南北朝的文学理论和文学批评所取得的成就,在我国古代不仅是空前的,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也几乎是一座难以逾越的理论高峰。从曹丕的《典论·论文》到陆机的《文赋》,再到锺嵘的《诗品》和刘勰的《文心雕龙》,《诗品》系统地阐述汉魏至南朝诗歌发展的源流和各诗人的艺术成就与特征,《文心雕龙》更是构架宏伟,体系严密,第一次突破了长期以来重体验而轻思维、长于艺术感受却弱于抽象思辨的局限。一直到明清还有人赞叹“《文心》体大而虑周,《诗品》思深而意远”(章学诚《文史通义》)。这一时期的文学理论几乎涉及文学创作的各个方面:创作主体、创作过程、创作心理、创作思潮、写作素材,乃至文学本质、文学流派、文学风格、文体特征、语言锤炼等。这是文学自觉的理论反映。
(二)对文学与非文学的区别。这种区别又可细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将文学从广义的学术中分化出来,把文学看成是不同于学术的一个独立门类。汉人所谓“文学公卿”中的“文学”其实是指学术或儒术,他们并没有认识到文学与学术的区别。到了南朝才将文学与儒学、史学并列,南朝宋范晔在《后汉书》中始列《文苑列传》,并将它与《儒林列传》并立。这不仅显示在南朝人心目中 “文苑”与“儒林” 有了分别,也表明在他们眼里“文苑”与“儒林”可以比肩。第二,将文学作品与应用文一类的非文学作品区别开来,魏晋南北朝文人对文学的审美特征有了较深刻的体认,并开始从理论上对文学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界定。曹丕《典论·论文》中所说的“文本同而末异,盖奏议宜雅,书论宜理,铭诔尚实,诗赋欲丽”,还只是泛说各文体的艺术特征,而且文学与非文学还没有区别开来,到陆机的《文赋》对各文学体裁就有了更深刻的理解:“诗缘情而绮靡,赋体物而浏亮,碑披文以相质,诔缠绵而凄怆。”到了南朝就有了“文”“笔”之分,如《宋书·沈怀文传》:“(弟)怀远颇闲文笔。”颜延之在回答皇帝的询问时也明确地将“文”与“笔”区分开来:“竣得臣笔,测得臣文。”(《宋书·颜延之传》)梁元帝在《金楼子·立言篇》中说:“夫子门徒,转相师受,通圣人之经者谓之儒。屈原、宋玉、枚乘、长卿之徒,止于辞赋,则谓之文。今之儒,博穷子史,但能识其事,不能通其理者,谓之学。至如不便为诗如阎纂,善为章奏如伯松,若此之流,泛谓之笔;吟咏风谣,流连哀思者,谓之文。”刘勰在《文心雕龙·总术》中对“文”与“笔”的阐述更清楚明了:“今之常言,有文有笔,以为无韵者笔也,有韵者文也。”凡是以偶语韵语来抒情写意的就称之为“文”,而非偶语韵语写成的应用文就统称为“笔”。“文”必须“唇吻遒会”和文采斐然,而“笔”则不要求声调上的用韵和语言上的藻饰。《文选》是现存最早的一部文学作品选集,昭明太子将经籍子史等非文学作品摒弃于选本之外,认为文学作品必须“事出于沉思,义归乎翰藻”。如果不是对文学的特性有了理性的自觉,就不可能对“文”与“笔”作出如此明确的划分。
(一)对文学价值的重估。汉人仅仅把文学看成是“成教化,助人伦”的工具,并没有认识到文学自身的独立价值,文学家本人也难免有一种自卑感,认为辞赋属于壮夫不为的“雕虫小技”,统治者更是将文人当作“倡优犬马”畜之。到了魏晋时期,传统所看重的“立德修身”观念开始动摇,外在的功名富贵又像过眼云烟,只有文学作为人的精神创造才可能流芳百世,曹丕在《典论·论文》中所说的观点很有代表性:“盖文章,经国之大业,不朽之盛事。年寿有时而尽,荣乐止乎其身,二者必至之常期,未若文章之无穷。是以古之作者,寄身于翰墨,见意于篇籍,不假良史之辞,不托飞驰之势,而声名自传于后。”这种对文学价值的看重是对人自身价值追求的必然延伸。
(四)对文学形式美的追求。魏晋南北朝作家们对文学形式美的追求达到了执着甚至狂热的地步,“俪采百字之偶,争价一句之奇,情必极貌以写物,辞必穷力而追新”(刘勰《文心雕龙·明诗》)。虽然东汉散文就出现了骈偶现象,但只到了魏晋南北朝以后作家才自觉进行骈文创作,西晋时骈文才开始成熟和定型,并逐渐在文坛上取得统治地位,不管文学创作还是应用文写作都用骈体,到了南朝可以说是骈文的一统天下。诗歌创作也同样出现排偶化现象,曹丕、曹植的诗歌比乃父更加华美,陆机、潘岳等人的诗歌中就有大量的偶句,至谢灵运、颜延之更是踵事增华,到齐代的沈约、谢朓更将新发现的汉语四声运用到诗歌创作中来,自觉地追求诗歌语言的音韵美,出现了后世常说的“永明体”。梁陆厥在《与沈约书》中说:“性别宫商,识清浊,特能适轻重,济艰难。古今文人,多不全了斯处,纵有会此者,不必从根本中来。”沈约对自己自觉地将声律应用于诗歌创作更有几分自豪和得意:“自灵均以来,此秘未睹,或暗与理合,匪由思至。”沈约所说的确是事实,过去的诗人对诗歌声律还只是“暗与理合”,还没有达到一种自觉的追求。如果没有南朝诗人们对诗歌对偶、音韵艰苦的探索,就不可能有唐代成熟的律诗和绝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