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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商业 作者:吴慧 近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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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商品专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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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专卖肇始于春秋时管仲的“官山海”政策——盐铁专卖,此时重农抑商政策还未产生。商鞅抑商政策的“一山泽”,即仿自管仲的盐铁专卖。桑弘羊的“笼盐铁”,是对管仲、商鞅之法的直接继承。汉以后,铁以征税为常,坚持实行专卖的就是食盐;唐后期茶、酒又先后列入专卖的范围。宋代除盐、茶、酒为主要专卖商品外,对醋、香药、矾也实行专卖。元代盐茶酒醋的专卖,控制更过于宋,铁亦在官营之列。明清时期,酒退出专卖,开放私营;茶的专卖已日趋松弛(仅严于边境易马之茶),课税不重,最后终于废止专卖;铁,于明初准许民间开矿冶炼出售,而征其税;一直实行专卖不肯放手的就只盐一种。

主要商品的专卖本是一种理财方法,与重农抑商既有联系,是抑商政策中的一个内容,但也有区别,在抑商政策被搁置后,商品专卖仍作为一项重要制度广泛推行。

专卖制度是财政和商业的结合,其早期的推行者认为,从工商业经营中来取得财政收入,胜于强制性的直接加重农民负担的加赋增税。“无籍于民,去其促迫”。寓税于榷(专卖),你买我卖,形式上并无征籍,取之无形而人不知,是较高明的理财方法(见《管子·海王》),有别于单纯的财政聚敛。专卖自盐铁开始;取其为生活、生产所必需,“因民之所急而税之”(《新唐书·食货志》),销售面广,略为加一点价,就可增加很大的税入。自桑弘羊起又增加酒的专卖,与盐不同,酒属奢侈性消费品,因民之所靡而税之,为选择专卖品开创了另一项原则。盐、酒的加价是一种“隐蔽税”,但要真正做到“见予之形,不见夺之理”(《管子·国蓄》),“人不知贵”,“人不怨”,关键还在于取之要有节,即加价适当,不能太多,管仲、桑弘羊、刘晏都很注意这一点。

专卖制度作为一种理财方法,在不同条件下应用,为不同的政策服务,会得出不同的结果。如果当时政权掌握在新兴阶级或进步阶层(集团)手里,为进步的政策(如抑商政策)服务,“取之于民”有个限度(加价合理、征税适当),而能以收入的相当部分“用之于民”,为国家的统一事业,为巩固边防、支持民族自卫战争的正义事业,为兴修水利、赈济灾荒等公益事业,提供经济上的保证;同时,专卖制度集权于中央,吏治比较整肃,注意惩治贪污不法行为,这样,专卖制度主要就利大于弊,无可厚非。管仲、商鞅、桑弘羊、刘晏等人推行的专卖政策就可列入这一类型。反之,政权掌握在保守腐朽势力或豪门垄断集团手里,政治腐败、没落的统治者向农民增税不足,就又加上商品专卖,单纯地以此作为聚敛银钱的生财之道,高价、重税,取之无节,而不肯多干有利于人民之事。在各个时期里,或是以中央集权之名,谋权宦巨室之利,专卖收入主要用于统治集团的穷奢极侈的消费上面;或是权力下移,地方擅变制度,以求赢资,猾吏从中舞弊,以求中饱;或是暗中和奸商勾结实行官商分肥以至公开地把专卖权让给豪商,容其世业垄断;在这种情况下,专卖制度的积极作用就会消失,而变成搜括的工具。专卖商品质次价昂,低进高出,强制生产,硬性摊派,压榨勒索,百弊丛生,小生产者和消费者、正当的商业经营者都大受其害。王莽的盐酒专卖,唐后期和北宋末蔡京的盐茶专卖,元代的专卖,明清食盐中的纲法就属于后一类型。总之,评价专卖制度实行效果的好坏,要看是否正确地处理了财政与商业的关系,取与予的关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刀切、绝对化。

“山海之利,谨守勿失”,对资源性的主要商品由国家实行专卖,与“常平敛散,重在民食”——由国家管理粮食贸易、稳定粮食价格,以及“省察市肆,贪佞必斥”——由国家通过行政管理,取缔不法奸商,可并称为国家对商业的管理体制的三大支柱。

早期的买卖都采取民制(或官制)、官收、官运、官销的形式,可称为直接专卖、完全专卖,或简称为官卖法,如管仲、商鞅、桑弘羊的盐铁专卖即是。到刘晏时,鉴于官卖法中存在的问题(官府广设机构,人员开支大;征用舟车和劳役进行运输,太劳百姓;住户分散,不便于深销到农村),进行改革,在食盐专卖中推行了民制、官收、商运、商销的间接专卖、局部专卖制,由于将盐就场转卖给商人,再由商人分销各地,故又称就场专卖。从商鞅、桑弘羊直到刘晏,商品专卖在不同程度上与抑商政策联系在一起,富商大贾从盐铁或食盐的经营环节上被全部或大部分排除出去,“榷盐之利得于奸商,非得之食盐之民”(指刘晏)。这是封建社会初前期专卖制度的特点。进入封建社会中期——宋,商品专卖大为推广,但已不排斥私商,在越来越多的场合下允许私商参与其事,商销与官卖并行,而商销在范围上往往超过官卖,并有许多松动变通的形式琢磨出来(如扑买制,分摊榷盐、酒、茶钱于两税或屋税之上以及开中法、入中法等等)。官商分利,专卖制度仰仗巨商推行,与抑商政策已经脱钩,专卖收入往往少入于官而多入于私。到晚明和清代,封建社会的末期,官府进一步把专卖商品放给特许商人,委托其经营(购、运、销),而坐收其利。这种做法,其实于茶叶专卖中早在北宋末即已实施(官不收茶,坐取净利),但在食盐中却是行之较晚。如万历末开始实行、清代广泛采用的食盐的“纲法”,才更多地假手于商人:官不收盐而由民制、商收、商运、商销。这是专卖制度中又一种更新的形式,可称为“商专卖制”或“委托专卖制”。其专商世袭、各有引界的内容,是茶叶专卖中所没有的,属商专卖制的高级形式。官商共利(“商”指正税商人,世袭的特权商人),唯以排斥正当商人的经营为务的这种商品垄断政策,已尽失限制富商豪民的抑商政策的原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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