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负担思想最早见于《禹贡》一书。《禹贡》所规定的分等征赋制度,就体现了平均负担的思想。通过分等征赋,使不同地区的田赋负担达到基本一致。在《周礼》中,则明确地出现了“均齐天下之政(征)”(《周礼·地官·大司徒》)的主张。《周礼》提出了平均负担的三条原则:一是根据土地的肥瘠优劣来平均负担。它把土地分为山林、川泽、丘陵、坟衍、原隰这样五种地方,同时分土地为九种不同的土质,根据这五物九等来平均各种土地的赋税,土地与出产不同,田赋也不同。二是通过赋税和劳役的合理搭配来平均百姓的负担。它按各地区距离王城距离的不同,由近及远划分为国中、近郊、远郊、甸、稍、县、都等各个不同地区。离王城距离越远,规定的税率越高:“国宅无征,园廛二十而一,近郊十一,远郊二十而三,甸、稍、县、都,皆无过十二。”(《周礼·地官·载师》)原因是离王城越近地区的百姓,官府的差役越重。对役重的地区相应减少其赋税,对役轻的地区则相应增加其赋税,这样,通过对各地区百姓的赋税和徭役的合理搭配,使他们的赋役负担,达到大体一致。第三,按年景不同平均负担。丰年,税率高一些;荒年,税率低一些,从而使百姓的纳税负担在不同的年景下也大体一致。
封建国家是地主阶级压迫和剥削农民的工具。封建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了它必然要把赋役的主要重负加在农民阶级头上,而不会加在地主阶级头上。在封建制度下,地主和农民之间的赋役不均不可能真正消灭。但是,赋役的过分不均,一方面会引起农民的不满,影响地主阶级的统治的巩固;另一方面,地主占有大量土地不纳税,也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影响封建国家行使其职能,这也对地主阶级统治不利。所以,主张平均赋役负担,就成为中国封建社会赋税思想的又一项重要内容。
明朝张居正更深刻地论述了均赋的重要意义。第一,他认为均赋是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措施。他指出,豪强有田不赋,把税赋转嫁到贫民头上,贫民不堪忍受,纷纷流亡,致使国家税收大减。如果赋税均平,农民不因税赋过重而逃亡,豪绅权贵也按田产多少和平民一样纳税,国家赋税收入就可以大大增加。第二,他认为均赋可以减轻贫民负担,有利于缓和社会阶级矛盾。他指出,百姓所以聚众造反,主要是由于贪官污吏搜刮和豪强兼并,百姓负担太重造成的。如果国家田赋均平,把贫民肩上的重赋让大地主也承担一点,使贫苦农民能够活下去,他们就不会作乱。这显然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和封建政权的巩固。第三,均赋最终也有利于大地主阶级本身的根本利益。他指出,大地主所以拥有万贯家财而不被人劫夺,是因为有国家法律的保护。现在他们逃避国家赋税,就破坏了国家法律,而国家法律一旦遭到破坏,他们的财产也就失去了保障。如果他们能和其他百姓一样,依法纳税,国家法律得到了维护,那么,他们即使金粟如山,他人也不敢窥视。所以,均赋虽然要求大地主拿出一些积蓄交给国家,却使他们拥有的财产从国家方面获得了可靠的法律保护,是符合他们的根本利益的。张居正的论述,充分表明了封建社会的平均负担思想的阶级实质。
三国时期,曹操在颁行租调制时,特别强调赋税均平的重要意义。他指出:治理国家最怕的是不均,在袁绍统治下,放任豪强兼并,隐瞒田产,逃避赋役,强迫贫民代输租赋,使百姓不堪忍受。他说,赋税不均,不可能使“百姓亲附,甲兵强盛”(《三国志·魏志·武帝纪》)。他正是为了实现赋税负担的均等,颁布了田租、户调制。
由于均赋会触犯大地主阶级的既得利益,所以,当均赋原则付诸实施时,总要遇到他们的顽强抵抗。封建国家作为大地主阶级的政治代表,总是不惜把赋役重担转嫁到贫民身上,以迁就大地主阶级的利益。所以,平均负担思想,尽管在历史上不断有人强调,但在封建赋税史上,它实际上从来也没有真正实行过。
《周礼》的平均负担思想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成为封建社会思想家们不断强调的一条基本赋税原则。
赋役不均是封建赋役剥削的又一个重要特点。这种不均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封建官僚、贵族特权阶层,享受着各种减免优待,他们虽然拥有巨大的财富,却根本不承担或只承担很少的赋役。例如,西汉政府规定,俸禄为六百石以上的官吏(汉代官制自二千石至一百石,共16级,六百石为第八级),除更赋外,全家人免除一切徭役。凡皇帝同姓,即姓刘的,全家人免除一切徭役,到西汉末,刘姓人口已有10余万。第九级爵五大夫以上,本人终身免役。第七级武功爵千夫相当于五大夫,也终身免役。凡下级官吏(五百石以下),本人终身免役。凡士人入太学读书,也终身免役。第二,税制本身就有利于地主,不利于普通农民。地主田产越多,赋役负担越轻。相反,农民田产越少,赋役负担越重。以号称均平的北魏租调制为例,均田之后,大地主占有的大量土地丝毫未受触动,仍然拥有成千上万亩土地。而一般农民按规定男子只占有桑田20亩,露田40亩,女子露田20亩。而且一些地区的农民则连这个规定的授田亩数也没有得到。可是租调却一律按丁征收。这样,占有成千上万亩土地的豪强地主和仅占有60亩露田和20亩桑田的农民家庭就纳同样的租调,这就极不平均。为了耕种其所拥有的大片土地,当时大地主占有大量从事耕织的奴婢和耕牛,但同是丁男丁女,奴婢的租调额仅为一般农民的1/4,耕牛20头才纳一夫一妇的租调。这些规定,显然是对大地主大官僚的照顾,进一步加剧了地主和农民之间的赋役不均。第三,官僚地主通过隐产瞒田等各种手段逃避赋役,从而使沉重的赋役负担完全落到普通百姓身上。例如,明初两税按田亩征收,豪强地主勾结地方官吏,隐瞒了大量田产。张居正于万历六年(公元1578年)清丈全国土地,为701.3976万顷,比弘治时(公元1488—1505年)增加300万顷,多查出的这将近50%的土地,绝大部分属于大地主逃避赋税的隐田。大地主将这样多的土地的税额转嫁到农民头上,就使赋税负担更加失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