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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BM帝国缔造者·小沃森自传 作者:小托马斯·约翰·沃森 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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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章 初涉政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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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党政府一向不被认为是反托拉斯的“狂热斗士”,现在我们还不清楚尼克松政府是否会对我们的案子采取强硬态度,尽管新上任的反托拉斯署署长告诉记者他将积极跟进这个案子。我们主动整顿市场行为,力求安抚他们。司法部提出起诉六个月后,我们作出了一个重大调整:放弃IBM著名的营销方法“打包销售”。“打包销售”在IBM历史悠久,是我们整个销售策略的核心。不管是出租机器抑或出售机器,我们总是习惯将硬件、软件、技术支持、维修保养乃至为客户开设的培训课程放在一起定一个总的价钱。这种做法可以一路追溯到穿孔卡片机的发明者赫尔曼・霍尔瑞斯(Herman Hollerith)的时代,它十分有效,在科学技术对于普罗大众而言依然是全新、难解的事物时,这种做法能让客户有安全感,愿意尝试使用计算机。可伯克・马歇尔在发现IBM用这种方式做生意时,着实大吃了一惊。他觉得这种做法简直就是在明目张胆地违反反托拉斯法中禁止捆绑性契约的条例,就像你要是想从某家电力公司买电,就必须购买他家的电器一样。“打包销售”的做法使得那些独立生产商,特别是软件商,几乎没有可能插足市场。起初IBM的人都很难理解马歇尔的说法。大家都不明白马歇尔为什么要反对这种做法——“打包销售”在IBM就像使徒信经一样,而且因为我们将IBM视为一个“出售服务”的公司,所以将所有产品合在一起制定一个总价的做法似乎也是理所当然的。

IBM在超级计算机市场的反复表现有很大部分应归咎于我的坏脾气,因此我觉得对于此次数据控制公司对IBM提出的诉讼,我个人应该负很大责任。IBM的所作所为使数据控制公司一度陷入困境,诺里斯要求我们作出相应的赔偿。他们的销售员一直保存着我们两家抢占超级计算机市场份额时IBM行为的详细记录,他们在诉状里列出了我们“滥用实力操控市场”的方法,共有37条之多,这些方法被他们描绘得如此详细,如此具有针对性,以至于业内的好事者们将其戏称为“IBM销售指南”。其中最著名的一项指控直接指向1964年那次产品发布,称IBM推销“幽灵计算机”以阻止数据控制公司获得订单。我从未见过诺里斯,但他的确是个可怕的对手,因为他对这个行业有着深刻理解——对IBM有着深深的敌意。他把自己知道的一切都告诉了联邦调查员,他与政府紧密合作,联手对付我们。

“有,但这个案卷索引不是证据,从来都不是。从技术上说,它不过是一些整理出来的材料,以前归他们的律师所有,现在归你们所有。你可以任意处置它。”

司法程序开始慢慢启动。首先是取证阶段,在这个阶段我们两家公司彼此索要有关文件,并向证人取证。数据控制公司向IBM索要了60个部门的记录以及超过100位主管的备忘录与文件。我们在纽约奈亚镇附近有座库房,里面数百名文员和律师助手除了整理案件所需的资料外,什么也不做。他们整理出来的第一批材料就包括1700万份文档——要是用文件柜来装,文件柜能排出2英里长。数据控制公司的律师总共检查了4000万份IBM的备忘录及文件档案,确定其中100万份与案子有关,他们把这100万份资料拍成微缩胶卷,然后从中分拣出8万份关键资料,用计算机建了一个复杂的电子案卷索引。他们打算用这些资料来支持“IBM垄断市场”的指控。打个比方,你只要按下计算机上的一个按钮,计算机屏幕上就会显示一个类别的例证,像是我们为客户提供极其优惠的折扣以留住顾客。数据控制公司建立的这个电子案卷索引是人类历史上计算机第一次在大范围法律诉讼中的应用——诺里斯还将这个案卷索引向司法部和其他起诉我们的公司开放。

1963年8月,数据控制公司突如其来地发布了自己的成果:6600型超级计算机。每个人都不得不承认这是计算机行业的一项重大成就。它的售价只要700万美元,性能却比我们的STRETCH强大三倍。对于这款机器的赞美之词让我十分恼怒,因为我觉得制造全世界速度最快的计算机这个荣誉应该属于IBM。当时我们手头最先进的产品研发计划就是System/360系列,但这个系列中任何一种产品的设计拿来同6600计算机相比都望尘莫及。1963年8月23日,我给手下的高层主管们发了一份备忘录:

我们都希望尽快同政府达成和解,要是司法部没有得到数据控制公司这个宛如天赐的同盟军,也许我们能够得偿所愿。1968年12月,数据控制公司对我们提出了大范围的反托拉斯诉讼,与司法部并肩作战,将枪口对准我们。在我执掌IBM这些年里,历数IBM的所有竞争对手,数据控制公司可以说是最棘手的一家。这家公司是在1957年由一群二战以来一直共事的电子工程师组建的,他们还曾在雷明顿-兰德公司工作过几年。他们的领头人物是一个名叫威廉・诺里斯(William Norris)的实干家,他们的计算机总设计师是西摩・克雷(Seymour Cray),此人极瘦,不合群,却迅速地成为了行业中的传奇人物。诺里斯的管理才能加上克雷的天才设计使得数据控制公司成为计算机行业的传奇之一,他们从零起步,在六年时间里发展成为一家年销售额突破6000万美元的企业。他们的专长是制造用于科学研究的大型超速计算机——这种计算机现在被人们称为“超级电脑”。他们的产品所吸引的客户正是一开始促生了计算机行业的那些人——武器实验室、飞机及火箭制造商、精英大学——这些客户愿意花上数百万美元购买最新、最快的计算机。

看看他们的情况,再看看我们在研发方面投入的巨大人力和财力,我很难理解我们为什么会丢失行业领头地位,而让别人享有制造全世界性能最强大的计算机这一荣誉。

我以前一直觉得父亲拒绝正视反托拉斯法现实存在的做法很不理智。但在20年后的今天,面临着同样的指控,我也作出了同他一样的反应。我面对此次起诉作出的第一个公开回应正如父亲当年一样:在报纸上发表声明,表明我们的无辜。我们秉承IBM一贯的大手笔,在全国80家报纸上刊登跨页广告,申明我们的态度。声明的开头是这样的:“IBM真的在计算机行业中损害了他人利益吗?请看事实说话。”为了表明公司是如何同心协力、众志成城,我们让IBM在各地办事处的经理亲自将广告词送到当地报社。这些广告花费了75万美元——几乎是我们一整年的广告预算——但我觉得这么做很值得,因为我希望打消我们客户、股东及公司员工的疑虑,让他们相信IBM的确是无辜的。

上个星期,数据控制公司举行了记者招待会,正式宣布推出6600型计算机。据我所知,他们研发这个计算机项目的实验室算上门房只有34个人,其中包括14名工程师和4名程序员,这18人里只有1人拥有博士学位,只有1个程序员算得上是资深。

一位采访了这个电子案卷系统开发工作的记者指出,要是没有数据控制公司的帮助,政府根本“发现”不了多少IBM或是计算机行业的不法行径。司法部只派了25个人跟进这个案子,所以绝大部分取证工作都是靠诺里斯及其手下完成的。政府的起诉让我们备受煎熬,在大概三年的时间里,文件在不同人手里辗转来回,却没有什么进展,我们根本看不出案子的走向是庭外和解还是开庭审理。最后,在1972年,大卫・埃德尔斯坦自告奋勇主理此案,他就是当初在1956年同我们签署和解协议的那位法官,现在是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的首席法官。他希望尽快将案子推进到庭审阶段,似乎下定决心要让这场美国政府与IBM之间的对决成为法学史上的一座里程碑。在同记者们谈及这个案子时,他这样说道:“其普适性、复杂性及案卷的数量之多超乎想象……它不是一个简单的‘A’起诉‘B’的案子。这个案子涉及全世界、全人类。”

四年之后,我终于得到一个机会走出决定性的一步。1972年底,在数据控制公司起诉我们那个案子的预审中,我们终于有所进展,克拉瓦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建议我们最好明智地达成庭外和解。维恩・利尔森同数据控制公司进行了谈判,协商结果是IBM割一小块肉:将我们公司服务部名下的一个子公司以低于市价许多的价格卖给诺里斯,这个子公司专为那些自己的计算机已经超负荷运转的客户或那些没有自己计算机的客户做数据处理工作,年收入可达6300万美元。数据控制公司本身就有一个相当大的服务部,买下我们的子公司后,他们摇身一变为世界最大的计算机服务供应商。我们还一次性给了诺里斯总计1.01亿美元的现金和合同,其中150万美元用来偿付他的诉讼费用。

这份备忘录最后被拿到对我们的反托拉斯起诉中当作证据,以“门房备忘录”之名广为人知。它本身并没有触犯法律,却成为我们麻烦的起点,因为我的滔天怒火,IBM作出的相应举动几乎已经触到反托拉斯法规定的界线。尽管我们的研发队伍已经是在超负荷运转,我们还是千方百计地追赶数据控制公司的步伐,次年4月我们在推出System/360系列产品时,宣布该系列将包含一款高端产品:一款性能远超数据控制公司产品的超级计算机。当时数据控制公司的6600型计算机尚未开始交货,我们宣布的消息仿佛给他们泼了一盆冷水:突然之间,他们的销售员便发现很难再拿到新订单。即使我们的超级计算机连影子都还没有,许多顾客还是决定先等上一等,观望一番。其实当时每家计算机公司都在使用这种营销策略,也就是宣布即将推出尚是计划书中一行描述的“幽灵机器”来拖住某个竞争对手的后腿,但这也正是我曾警告过我们推销员要注意的那种做法,因为IBM的规模如此之大,我们宣布这一消息后,数据控制公司受到极大的冲击,诺里斯慌忙降低自己产品的定价,以致公司出现了财政赤字。

伯克・马歇尔是个脾气温和的人,不过他在司法部民权司任职时,密西西比州和阿拉巴马州的政府官员纷纷将他视为导师,自是有其过人之处,他有着清晰的头脑、不屈不挠的意志。1968年,他在一次高层主管会议上站起来告诉我们,我们的做法必须改变。我们必须停止“打包销售”,将各个产品及服务项目分别定价。

我们想尽一切办法阻止法庭立案。我和伯克・马歇尔甚至赶在最后一刻前往华盛顿求见司法部长拉姆齐・克拉克(Ramsey Clark),试图以个人名义请求他高抬贵手。那次会面是我一生中最不堪回首的经历之一。这次会见的情形和我17年前作为年轻的副总裁参加的那次会见几乎别无二致。那是在1951年,司法部指控我们垄断穿孔卡片机市场,父亲和我跑到华盛顿求见当时的司法部长汤姆・克拉克,也就是拉姆齐・克拉克的父亲。父亲当时用来说服汤姆・克拉克的观点同我此次用来说服拉姆齐的观点也没有本质区别。我指出数据处理涵盖的范围非常之广,IBM面对的竞争十分强劲,而且由于科技革命的不断发展,涌现出来的竞争对手也越来越多,在这个市场上没人能占据垄断地位。

当天晚上他们就把那个案卷索引付诸一炬。几天之后,报纸纷纷刊登了这个消息,因为司法部和业界的一些人认为销毁这个案卷索引极不妥当。但他们无可奈何,而且自那之后他们的调查便越来越进行不下去了。我始终对作出这个决定有些不安。即便我有责无旁贷的义务保护IBM股东的权益,即便我能雇到的最好的律师向我保证这样没有违反任何法律,作出这个决定还是让我感到很不自在。

我们俩都非常清楚,这个电子案卷索引将来肯定会被用在其他那些至今悬而未决的案子中作为主要证据。我敏锐的商业直觉告诉了我答案。要是我不听从布罗姆利的建议,就是在IBM头上悬了一把利剑。我别无选择:“烧了它。”

可到最后,IBM也没能超越克雷的设计。接下来的两年时间里,数据控制公司情况慢慢好转,大量6600型计算机交到了客户手中,西摩・克雷的实验室又开发出了速度更快的计算机,他们的销售员忙得不可开交。与此同时,我们却陷入了十分尴尬的境地:宣布推出起初那款超级计算机的升级版本四次之多,却连一台也没交货。最后我的商业头脑战胜了我的骄傲,我终于后知后觉地意识到我们不可能打败数据控制公司,原因正如同通用汽车公司没法在设计时速200英里的赛车方面与法拉利公司抗衡一样。超级计算机已经变得高度专业化,即使我们能作出同数据控制公司不相上下的设计,也没法在我们的生产线上生产出来,就算生产了出来也不符合我们的销售模式、预期销量及利润目标。我担心就算让IBM勉力而为,结果也只是抓住整个计算机市场中份额很小的一块。数据控制公司卖出去的超级计算机已经是我们的十五倍多,最后我们在交付了很小数量的超级计算机之后便取消了整个超级计算机研发项目。

除开这些代价,与数据控制公司达成庭外和解是克拉瓦斯律师事务所针对司法部实施的一次战术打击,这一招十分机智,因为数据控制公司对我们文件所做的那些分析和整理,所以他们的案子在所有针对IBM的起诉中起到了关键环节的作用。与数据控制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后,他们整理出来的电子案卷索引便成了IBM的财产,因为按照惯例,在庭外和解过程中,双方要交换法律文书以示休战。我们从他们的律师手中拿到了那个电子案卷索引,然后把我们整理的资料给了他们,当天晚上,布鲁斯・布罗姆利来到了我的办公室。

尽管我们作出种种努力,还是经常发现要想忍住不采取雷霆手段实在很难,特别是在同那些一股脑儿涌进市场想从我们碗里分一杯羹的对手竞争时。在20世纪60年代末,一大批新企业冒出来,专门生产劣质磁盘驱动器、终端机以及其他连接System/360计算机的外围设备。这些所谓的插接兼容设备制造商(简称PCMs),从我们获利最多的产品那里抢走大量生意,实在很让人恼火。因为他们都是些寄生虫,只要我们稍微采取一点行动,他们就完蛋了。而我们每到产品升级或是降价的时候,就会面临一个选择法律还是选择客户的两难境况。比方说,IBM的工程师对某个软件进行了升级——我们能不能在产品发布的时候介绍说,它有一个附带的功能,能让我们的计算机拒绝接收存储在XX牌磁盘上的数据?我们能不能进一步介绍说,它可能将XX牌磁盘公司挤出市场?这在法律上属于灰色地带。当我们把这些问题拿去问我们的律师时,得到的也永远是含糊不清、令人费解的答案,像是“要是你们用这种方式发布产品,有40%的可能性惹上麻烦。”这让我们经营起公司来十分困难,当时除了司法部对我们提出了起诉,还有超过五六次插接兼容设备制造商、计算机出租公司和其他公司也对我们提出反垄断起诉,指控我们企图搞垮它们。其中最麻烦的一个起诉者是一家明尼阿波利斯市的计算机制造商,数据控制公司,他们的律师同司法部保持着密切合作。

换位思考一下,假设你是我们的竞争对手——规模小、资金基础不稳固、没有强大的靠山、在行业内尚未闯出名头——但手里的确有很好的产品。要是像IBM这样的大公司采取此刻你们打算采取的行为,你会作何感想?你会不会觉得IBM在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你会不会认为IBM之所以采取某种固有的推销策略只是因为它规模大、名气大,而因为你不具备这些条件,所以不能照搬此种推销策略?……我们不能这样做或是给人留下这样的印象。

拿STRETCH开刀的做法让所有的工程师都受到了极大震动,但也因此导致了一个令人痛心的错误。工程师们将我的做法理解为“别让我再看到有人研制这种大型计算机了”,而且事实也是如此——当时要是有人提到这个项目,我会恨不得一个耳光扇上去。所以在大概两年的时间里,IBM几乎没有在超级计算机的研发上下过任何工夫,白白地把这块大好领地让给了诺里斯那帮人。

1969年1月17日,约翰逊总统在职的最后一天,对IBM公司来说,这是一个“黑色星期五”。司法部收集了大量反垄断诉讼材料,指控我们垄断计算机行业,要求法庭对IBM公司进行拆分。这是自1911年美国最高法院拆解洛克菲勒的标准石油“托拉斯”以来,美国最大一宗反托拉斯案件。政府指控的实际上是IBM公司的整个经营方式,从我们一体化的销售体系——向客户提供包括硬件、软件、技术支持、培训以及维修保养在内的全套服务——到我们给各所大学的巨大折扣。

“可为什么要这样做?”大家追问他道,“为什么要现在就改?”

“事实就是事实,”拉姆齐说,“我们的确认为你们公司违反了法律,作为司法部长,我的责任就是提出起诉。”我觉得这话实在是太嚣张了,我终于失去耐心,拂袖而去。

而拉姆齐也像他父亲当初那样,对这样的辩解无动于衷。甚至当我以民主党员的身份向他提出请求时,他依然不为所动。我对他说:“我这一生始终忠于这个党,在我之前,我的父亲也一直是个忠实的民主党员,所以我为一个民主党政府如你这般行事而感到耻辱。你在这个位置上顶多再待一个星期,要是你真想解决问题的话,一年之前就应该提出起诉。你之所以现在把它提出来,无非是因为共和党赢得了大选,你想把这个烫手山芋扔到他们手上。”

在数据控制公司出现之前,在超级计算机领域占据领先地位的一直是IBM。我们在20世纪50年代末的旗舰产品就是一种应洛斯阿拉莫斯洛杉矶国家实验室要求设计的计算机,叫作STRETCH。STRETCH由一位名叫史蒂芬・唐威尔(Stephen Dunwell)的工程师设计,一开始就是作为IBM的典范之作来定位的:它的设计非常大胆,拥有许多不寻常的创新理念。我们向客户承诺说它运行起来将比我们目前最大的商用计算机快上100倍。现在回头看看,我觉得STRETCH的构想实在是太野心勃勃了,所以我们真的能把它制造出来简直就是个奇迹。但当它在1961年面世时,不仅面世时间晚于原定计划,而且性能只达到了预期的60%,我又失望又恼怒。我觉得我们的工程师应该得到一个教训,好牢牢记住“不要让客户失望”这个基本原则。于是在一次行业会议期间召开的记者招待会上,我宣布这款新机器未能达到设计要求,所以我们特此将其价格从原定的1350万美元降到800万美元,以使其价格符合其质量。按照这个定价我们是没有利润的,所以没过多久这个项目就搁浅了。

我这一生之中,每次面对困境之时,都会作出颇具戏剧性的果决举动,但这一次我没有作出类似的举动。我至今仍然记得当时为了同司法部达成和解、避免对簿公堂,自己经受了怎样的煎熬。当初了结1956年那次诉讼的和解协议还算合理,我希望这次也能达成庭外和解。但这一次司法部好像誓死要将我们逼到末路。他们想要拆解我们的公司,将IBM从一家年利润70亿美元的企业分割成7个年利润10亿美元的企业。这是我没法接受的。一开始我同意将IBM一分为二,一个生产大型计算机,一个生产小型计算机;尽管这样的分割会给公司带来无法愈合的伤害,我们还是能够想办法将公司继续经营下去。但司法部对我的这一提议毫无兴趣,而且在诉讼进行期间,来自日本的竞争愈演愈烈,不管我们公司被如何分割,拆分后的公司单凭一己之力都无法抵抗日本人的攻势,我们只有集合全部的力量才可能对抗富士通公司或日本电气公司。所以我们唯一的选择就是让案子拖下去。

说来也怪,这些经营行为本身都是合法的。我们就是用这种方式开辟了一个全新的市场,我们所有的竞争者也都是在用这种方式经营企业。但政府说那都是不相干的,关键是在一个拥有IBM这般规模和实力的企业手中,这些市场行为便成为了足以消灭任何竞争的“毁灭性武器”。司法部要求法庭强制我们改变经营方式,还提出了如下让人心惊的要求:“采取诸如分割、拆解、重组的方式……彻底清除被告不法行为造成的影响”。

马歇尔一遍又一遍地解释,最后终于失去了耐心。“因为‘打包销售’就是一个捆绑性契约,上帝啊,你们在逼客户接受捆绑性契约,这是违法的!要是你们打算在法庭上为这种做法辩护,就死定了。”他用比平常说话高八度的声音嚷嚷道。

我、利尔森和其他几个人一起回到我的办公室。有人说了句“马歇尔说的有道理”。于是我觉得我们应该听从马歇尔的意见,免得落到与政府对簿公堂的地步。1969年6月,经过了数月忙乱的准备工作后——我们给这些准备工作起了个恰如其分的代号:“新世界行动”——我们宣布对我们的技术服务、客户培训及一些软件产品实施单独空价。一些主管认为,我们这是在放弃我们与生俱来的权利,这样做也意味着我父亲赖以创建IBM的“系统销售法”就此终结。

“上帝啊,它不是并不违法吗?”我吃惊地问。

“它完全合法。我们花了好几百万美元之后才让他们放弃这个案子,把这个案卷索引给我们是和解协议的一部分。现在它们属于我了。”

在受到拉姆齐・克拉克的打击后,我的斗志反而高昂起来,我把无关紧要的事情通通放下,全力以赴地捍卫IBM。这有点像是某种原始本能——就好像拉姆齐・克拉克威胁到了我的孩子。在这个案子悬而未决的那些年里,这种强烈的感觉一次又一次地促使我坚持下去。当我坐下来同我们的律师一起商讨时,我会在这一秒钟清楚地意识到正义与贪婪之间的区别,然后在下一秒钟我会让自己的想法完全跳出法律的范畴,制定辩护策略。只有在确定使用何种策略之后,我才会回头考虑这一策略的合法性。我的这种思维过程是有问题的:也许这正说明了一开始为何需要制定反托拉斯法。我在这时终于体会到当年我不断催促父亲举手投降、接受庭外和解时他心中的感受。

每一年,我们都要求公司的每个推销员签署一份知情书,表明他已经清楚这些规定了。我希望我们的名誉清清白白,因为IBM已经是规模如此巨大的企业了,我们没有理由搞垄断,没有理由靠巧取豪夺来赚钱。要是那样做的话,实在太愚蠢了。

没有数据控制公司从旁协助,司法部那边顿时陷入了混乱。埃德尔斯坦法官则火上浇油,让事情终于变得难以收拾。他拒绝对案件范围加以限制——既允许司法部在案子进行过程中追加指控,也允许我们相应地增加证据或证人的数量。他会将关键性的动议压上好几个月不作决定,然后作出让两边律师都目瞪口呆的武断裁决——像是坚持让取证在法庭上进行,而不是按照惯例在证人的办公室或家中进行。律师们花了好几个月时间在法庭进行取证工作,而大多数时候埃德尔斯坦法官根本不在法官席上。有时候我会想,他是不是已经不堪重负,不敢直面这个案子。随着时间的推移,他对我们的律师以及我们竭力想让他摈弃的证据敌意越来越深。

“我明白这个电子案卷索引现在属于我们的了。但我觉得销毁证据好像有点不合适。没有法律规定我们不能这么做吗?”

我们早就预料到会有这么一场官司,因为两年来司法部一直在对我们进行调查,但这场官司来势如此汹汹,的确出乎我的意料。因为约翰逊的任期即将结束,我原以为司法部会把案子暂时压下,交给尼克松政府来处理,那样才合乎情理,所以我完全没想到政府会来这么一手。之前司法部反托拉斯署就分别在1935年和1952年找过IBM的麻烦,手段还算正大光明。那两次我们都避免了对簿公堂,双方彼此作出让步,达成的和解协议给IBM公司留下了足够的发展空间。我很清楚司法部一直盯着我们是很自然的事情,因为我们在一个如此重要的行业占据着如此重要的地位,在20世纪60年代初,我甚至发表过一些演讲,承认《谢尔曼法》和《克莱顿法》的必要性。我将我们同反托拉斯署打的那些交道视为正常执法过程的一部分,归根结底也是为了维护公众的利益。我的人生经历没有告诉我,当法律武器被失控地挥舞时,事情将变得何等不堪和危险。

我看来,“打包销售”只是又一个必将随着时代发展而消逝的传统,就像我们在1956年同意在出租机器的同时出售机器、同意其他公司使用我们的专利一样。当时也有许多人忧心忡忡地预言“这下IBM要完了”,但IBM不仅挺了过来,而且发展得更好——所以我对反托拉斯法也没那么排斥了。

我们每年付给律师的费用很快突破了千万美元大关。我们有最好的律师——公司内有马歇尔和在政府向我们提出起诉后不久加入了我们的尼克・卡岑巴赫。在公司之外,我们聘请了克拉瓦斯-斯温-摩尔律师事务所(Cravath Swaine & Moore)的律师团队,由布鲁斯・布罗姆利(Bruce Bromley)带头,他是一位79岁的退休法官,曾指点我们达成1956年的那份和解协议。也许我应该更加乐观一些,但当我看到IBM的命运悬于律师之手,心情还是十分低落。这桩反托拉斯案开始给我们做的所有事情带来影响。好几年里,我们每作一个行政决策,哪怕只是关于公司的日常事务,都得留神一下是否会影响到这桩案子。为了不授人把柄,律师们甚至规定了我们在开会的时候什么话能说,什么话不能说。他们规定了各式各样的暗语和稀奇古怪的表达,打个比方说,他们告诉我们计算机分部的主管,在谈到击败竞争对手时应该避免使用有军事意味的表达和隐喻;要是IBM在某个特定市场上占到50%以上的份额,应该说“处于市场领先地位”,而不说“占领多少多少市场份额”。这样拐弯抹角的表达方式实在不符合我的本性。我希望IBM在各个方面都做到最好,我承认这样的话就意味着我们会比别人占领更多的市场份额,而对此我没有什么可道歉的。可事实上我们正在慢慢地缚住自己的手脚。在1969年和1970年,因为诉讼和经济衰退的双重拖累,IBM的年增长率暴跌至5%以下——在此之前的两年,我们每一年的年增长率都接近30%。

“你们必须立刻销毁那个案卷索引。”他说。

我一直尽力正确看待这个案子。值得一提的是,尽管政府提出要我们彻底改变经营方式并接受严厉的惩罚,华尔街的反应却很温和。在政府提起诉讼前,IBM的股票每股大概卖300美元,政府提起诉讼后,股价仅仅下跌了8个点,看来投资者都明白担心也没用,这个案子肯定得花上好些年时间才能解决,这反而坚决了我的想法:这个案子根本就不该被立案。多年以来,我做了许多工作以确保IBM的人不会为了保住公司的行业地位而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在市面上出售的全部计算机中,IBM的产品大概占了70%,我们的高层主管在工作中面对的挑战之一就是绝不过度威胁市场竞争或是在竞争中采取过激手段,特别是在20世纪60年代,许多规模较小的企业进入计算机市场,同我们展开竞争。早在1961年,我就向全公司下发了一份行为准则,明确地规定了我们能做什么事情,不能做什么事情。其中就有规定禁止在推销过程中采取过激行为,像是毁谤、贬低其他公司的产品;泄露我们尚未发布的产品信息以阻止客户购买我们竞争对手的产品。也许最重要的一点是我对IBM推销员们所说的,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他们在推销产品时必须遵守公平的竞争原则:

这个案子一直拖了12年,直到1981年才由里根政府最终决定放弃。回首往事,我从整个事件中看到了不少具有讽刺意味的东西,让人啼笑皆非。我想肯定有很多人觉得司法部在一开始对我们提出的指控是对的。当时IBM显然是在市场上处于统治地位,我们的一些营销手段的确冷酷无情。我们自觉地取缔了其中一些手段,在整个案子持续期间,我们的记录清清白白。但我一直在想,要是埃德尔斯坦法官加快案件的审理过程,最后我们很可能不得不接受这样一个和解协议:同意撤回“幽灵机器”的发布消息,直到我们的确在研发上取得了进展;同意放松对教育界市场的掌控,等等。但整个案子悬而未决地持续了这么长时间,以至于在结案之前,历史便已证明我当时对拉姆齐・克拉克陈述的理由是正确的:IBM是在不断发展,但计算机工业发展得更快,就算我们曾经处于垄断地位,科技的力量也已经永远地改变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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