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刑事案件的第三根支柱是人证,意即从各种消息面获取证据与线索,以寻找案件的证人。以往的警察是以屈打成供的方式来侦讯,但是随着社会变迁,警察不能再将所有的嫌犯都带回警察局侦讯因此,警方必须学会如何和社会各界合作,从受害者家属,嫌犯,线民,卧底警员以及媒体等不同来源得到线索。得到线索后还要判断其真伪,再顺藤摸瓜找到人证,获取有效的证词。
所以,培训警务人员辩识物证价值是非常重要的。
第四根支柱就是要有运气,任何从事刑事侦查的人都知道,运气很重要。运气并不会凭空而来,侦查人员要抓住机会,要有能力辨别这些隐含着运气的机会,而这种能力要从办案的经验中逐渐累积而成。例如,现场刚好遗留一只脚印,如果没有当场发现其重要性并及时保留,很可能就会被毁灭而永远消失。如果我们能够找出并加以显示,很多人会说这是运气,但是你必须仔细搜寻,才能掌握这样的运气。
有时,外勤的侦查员很卖力,内勤的化验员也很称职,现场处理得很好,也收集到几千条线索,但是如果没有运气,无法组合这些有利条件的话,就象在玩拼图一样,会因为缺少一些关键的图片,而无法完成整个图案。
我经常受邀培训联邦调查局,美国各地警察局以及各国的执法人员,我经常告诉他们,侦查刑事案件就如建造一张桌子一样,四个桌脚都非常重要,不管桌面怎么漂亮,如果桌脚不稳,再好的材料也无法造就一张好的桌子。
处理现场的经验是无法从书本上学到的,必须要从侦查过程中不断地吸收积累而成的。
现场步骤要绝对正确,现场判断要十分准确,现场重建一定要合乎逻辑。现场一定要完善保护,在收集物证程序仍未结束,前非办案人员绝对禁止进入现场,其中包括非本案警员,长官及记者等。所有进入现场的人员都必须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物证是破案的关键。侦查首先要收集有效的物证,物证是否有法律及科学价值与效用,在于是否能与案件相关或连接线索。近年来警政界越来越重视物证,从而产生一种反常现象,一些警员觉得要破案就要靠物证,遂将现场大小物件都带走,警察局反而变成搬家公司,任何案件都收集了四、五百件物件,从天花板到地板都搬进化验室,让化验人员判断。但是,如果化验人员没有亲自到现场的话,他们也无法确定哪些是有用的物证。有时九九%的都没有用,真正有效的物证反而埋没在这些没有用的东西里面。
台湾自从“华南银行大抢案”发生后,也体认到刑事鉴识科学的重要,而决定奋起直追。从七O、八O年代起,当时台北警察局长颜世锡,刑事局局长卢毓钧及国安会副秘书长吴东明等主管非常重视台湾刑事鉴识人才的培养,不断地派遣精英赴美学习。现在台湾警察大学刑事研究所所长林茂雄,鉴识专家翁景惠,指纹鉴识权威程晓桂,鉴识专家谢松善都曾先后到我的化验室来进修。他们在美培训的日子非常艰苦,除了要花许多在化验室外,还经常随我到现场学习侦查与现场重建等。一九八九年八月间,程晓桂在我的化验室培训时,刚好遇上康州一个叫德比(Derby)的小城发生一宗重大的三代灭门血案,我趁机带着这几位台湾来的学生参与调查,并介绍美国刑事鉴识人员和刑警联合查案的作业方式。
在刑事侦查上来说,这四根支柱是现场,物证,人证,还有运气。没有这四根支柱,案件就很难侦破。
另一方面,也应提升鉴识人员的水准,增添仪器,增加经费,才能让化验室真正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