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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史秘闻 作者:佚名 近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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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两朝的监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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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洪武太祖谕旨,明代监察御史的职责有以下几项:一、专司纠劾百官。具体为:凡大臣奸邪、小人构党、作威作福乱政者,劾。凡百官贪墨冒功猥琐鄙陋败坏官纪者,劾。凡学术不正、上书陈言乱改典章成宪者,劾。凡企图邀官晋升者,劾。二、会同吏部考察评定官员职守业绩,以资决定升降陟黜。三、会同刑部、大理寺审理大案重囚,辨明冤枉,称三法司会审。四、依皇帝敕令,了解并奏禀全国风纪舆情。

清代都察院大体沿明旧制。都察院主官只设左都御史为实缺,右都御史为疆臣督抚兼衔。左都御史设满、汉各一人,顺康间满人正一品,汉人正二品。雍正八年(1730)满汉并为从一品,成定制。左副都御使满汉各一人,秩正三品。都察院设经历司、都事厅。经历、都事满汉各一人,秩正六品。雍正初,六科由原来自为一署的独立部门改为隶属于都察院。吏、户、礼、兵、刑、工六科每科主官为掌印傍事中,满汉各一人,秩正五品。另有笔帖式八十人,吏户兵刑四科各十五名,礼工二科各十名。笔帖式多系旗籍,负责文案、翻译、秘书等事务。清代都察院设十五道掌印监察御史,满汉各一人,秩从五品。每道(省)另有监察御史数人。清代前期还设有巡按御史巡察各省,后裁撤。其他与明代基本相同。

都察院另设十三道监察御史。明代改革元朝行中书省旧制,在全国置十三布政使司(即行省)为行政区划,并定北直隶顺天府为京师,南直隶应天府为南京。十三个布政使司均派有监察御史,秩正七品。分别为:浙江、江西、河南、山东各十人。福建、广东、广西、四川、贵州各七人。陕西、湖广、山西各八人。云南十一人。共一百一十人。监察御史属于中央官员派往地方,有些加封都御史、副都御使或佥都御史衔,品秩随之提升。加衔者均兼有总督(军务)、巡抚、总督兼巡抚、提督兼巡抚等差事。世称“巡按”。凡加衔并兼任督抚者,品秩高权力大。至明朝晚期,这类御史兼督抚已成为地方行省的实际主官。清代行省的军政主官总督、巡抚一级职官名称即肇源于此。

御史台之“台”字有个说头儿。西汉时这个机构称御史府,成帝刘骜把主官升为大司空后,御史府日常公务改由副职御史中丞署理。东汉时,缘于御史中丞原来在内廷兰台寺(殿内藏书文牍奏章处)掌事,且御史大夫又转为司空,遂把御史中丞职掌的御史府更名“御史台”。所以后人亦称御史台为“兰台”。

明朝的监察机构在开国之初就叫御史台,设左、右御史大夫,秩从一品。太祖朱元璋把监察百官当作举国三件大事之一。他说:“国家立三大府,中书总政事,都督掌军旅。御史掌纠察。朝廷纲纪尽系于此,而台察之任尤清要。卿等当正己以率下,忠勤以事上,毋委靡因循以纵奸,毋假公济私以害物。”(《明史。职官志》)

明清两朝的都察院与六部不同。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事务专司,各有分署,不奉旨不得署理其他部务。都察院不受此限制,对朝纲国是及各等人事均可参奏。每名都御史对所见所闻之政事得失,军民利病须直言无避。甚至长期不言事即算失职,以有辱御史之名给与处罚。监察都御史以言代行故谓之“言官”,其正风气、振朝纲之作用不可小觑。百官乃至皇帝均对言官有所戒惧。御史言事多少会带来麻烦,一些官吏得罪不起他们,只好敬而远之。即便皇帝行事有时也尽量绕着这些言官御史,能避就避以省去些口舌。

御史台更名都察院后,设左右都御史各一员,秩正二品。左右副都御使各一员,秩正三品。左右佥都御史各一员,秩正四品。都察院下设四个厅司:1、经历司,主要负责官署行文。设经历一员,秩正六品;都事一员,秩正七品。2、司务厅,负责内务杂项。设司务二员,秩从九品。3、照磨所,检查事项进度及有无违规遗漏等。设照磨一员,秩正八品,检校一员,秩正九品。4、司狱司,主管刑狱案件。设司狱一员,秩从九品。以上为都察院机关设置。

清代监察机构

十三道监察御史负责巡视纠劾百官职守,遇职守不严或贪墨无法者即当面弹劾,亦可封章密奏。御史监察职责分为内外两部分。所谓内指京畿,具体差事为刷卷(核察讼狱案件有无枉法或拖延),巡察城防军营军务,监临乡试、会试及武举科考,巡视光禄寺、仓库城门等。所谓外指在外巡按,具体巡察内容包括军务,刷卷,巡视粮道、盐道、茶道、河道、关隘、马政、屯田、仓库等。巡按系代天子巡狩,对地方各级职官有举劾专权。大事上奏皇上裁夺,小事可立断。

明代监察机构

对天下百官的纠风监察机构自古就有,且一直为中央枢要。明代以前这类机构多称作御史台,明洪武十五年(1382)改称都察院,清代沿用。古时御史台主官称御史大夫,明清两朝都察院主官叫左、右都御史。该衙署长官位列公卿,地位显赫,并非冷衙闲差。《汉书。百官公卿表》说:“御史大夫,秦官,位上卿,银印青绶,掌副丞相。”副丞相大致类似现今的副总理。西汉晚期,成帝刘骜仿效上古三公之制,于绥和元年(前8)把御史大夫更名大司空,金印紫绶,禄比丞相。职官地位又升了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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