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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本华论道德与自由 作者:亚瑟·叔本华 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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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道德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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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怀疑的观点,人们可能会首先搬出良心为例证;但人们的良心是否有其天然的根源,也是大有疑问的。我们起码就有一种虚假的良心,这种虚假良心经常与真正的良心混淆不清。不少人为自己做出了的事情感到后悔和不安。这些后悔和不安却经常不是别的,只是害怕将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而已。哪怕是违犯了一些外在的、任随主观定下的,甚至可说是荒谬可笑的规条,也会让不少人内心痛苦自责,跟良心责备并无二致。因此,例如,不少过分虔诚的犹太人会因为星期六在家里抽了一锅烟丝而心情难过,因为《圣经·出埃及记》里写着:“当安息日,不可在你们一切的住处生火”。不少贵族和官员私下里会责备、折磨自己,因为他们在遭遇别人的斥责时,并没有遵照那称为“骑士荣誉”的傻瓜规则去处理和应对。更有不少属于这些阶层的人,一旦无法履行自己的“骑士”承诺,或者在碰到争吵、纷争时,不能照足骑士荣誉的规则处理,甚至不惜开枪了断自己(我曾亲眼目睹两类这样的例子发生)。但在另一方面,还是同样的一个人,却可以随时漫不经心地破坏自己许下的诺言——只要这诺言里面并没有加入“荣誉”的誓词。总的来说,我们所做出的任何前后不一致的事情,任何未经大脑思考的鲁莽行动,任何有违我们的决心、原则或者信念的行为——不管这些是何种类——甚至任何冒失、愚蠢的差错,在事后都会在私下里烦扰我们,在我们心里留下一丝刺痛。如果能够知道自己的所谓良心这一看上去庄严、壮丽的东西,其成分到底是些什么货色,不少人就会惊讶不已:大概这良心的五分之一是对别人的畏惧,五分之一是对神灵的畏惧,五分之一是世俗的定见,五分之一是虚荣,五分之一是习惯的力量。这样,不少人在本质上也就并不比坦白说出这样的话的英国人强得了多少,“良心这东西,对我来说是奢侈之物”。信奉各种宗教的人,其良心通常不过就是他们的教义和准则,以及他们参照这些教义和准则所做的自我检视。事实上,所谓良心的命令和良心的自由也应该在这一意义上理解。那些中世纪和近代的神学家、经院哲学家和诡辩家,也对良心作出了同样的理解:一个人对所了解的、由教会发出的规条和诫令,以及这个人为信奉这些东西所下定的决心,构成了这个人的良心。据此,我们就有了怀疑的良心、坚持的良心、犯错的良心等说法,而为了纠正这样的良心,还有一个良心的顾问,等等,不一而足。我们从斯多林[6]的《良心理论的历史》就可以大略了解良心这一概念与其他概念一样,甚少是由这概念的客体对象确定下来;而不同的人对这一概念都有不同的理解;在著作者的笔下,良心这一概念又是多么的模糊、不确定。所有这些都不适宜证明这一概念真有其现实性,所以,人们才会产生疑问:到底有没有一种真正的、与生俱来的良心?在本文的前半部分,在讨论自由的理论时,我扼要地阐述了我对良心的看法。稍后我会回头再讨论这一问题。

这些就是时刻监察着大众是否做出公平行为的卫士。凡是有过生活经验、眼睛也不糊涂的人,都会承认在人际交往中,人们做出诚实的行为,绝大部分都只是这些监察卫士的功劳。他们会承认:心存侥幸、一心想躲避这些卫士监察的不乏其人,这些人因而只是把公正、诚实当作是掩人耳目的幌子——以便在这道幌子的掩护下,更有效地抢掠别人。因此,如果某一道德学家提出:是否所有诚实、正直的行为从根本上就只是一种常规、约定;如果这一道德学家循着这一思路,认为所有其他的道德行为,最终都不外是出于自我、利己的原因,虽然那些原因是间接的、经过一番迂回曲折才达到利己的目的,就像霍尔巴赫[3]、爱尔维修[4]、达兰贝尔[5]以及他们时代的那些具有敏锐洞察力的道德学家所做的那样,那我们可不要马上就爆发出神圣的怒火,急匆匆要挺身捍卫一番。对于日常所见的绝大部分的公平、正直行为,上述道德学家的解释的确是真实和正确的,正如我在上文已经指出了的。对于许多的仁爱行为来说,上述的解释也毫无疑问是真实的,因为那些仁爱行为经常是出于向人炫耀的目的;更为常见的则是由于相信做出这样的事情,在以后的将来就可获得回报,甚至是二次方、三次方的丰厚回报;此外,还可能出自其他的利己考虑。同样确凿的事实就是:人间的确也有无私的仁行和完全是发自内心做出的公正、诚实的行为。要证明确有发自内心做出的公正、诚实的行为,我不想引用人的意识中的事实,而只需引用经验中碰到的实事。我指的是这样一些个别的、但却无可置疑的事例:在这些事例里,当事人不但几乎完全没有会遭法律追究的风险,而且连被人发现甚至只是引起别人一丝丝怀疑的可能性都不存在,但富人还是从穷人的手中拿回了属于自己的财产。例如,失物被人发现以后交还给了失主;通过第三者收到的定金,之后这第三者死了,但这金钱还是退还给金钱的主人;某一逃难的人私下里把金钱托付给了一个穷人,而这穷人又忠实地保管着这些金钱并最后交还给这些金钱的主人。诸如此类的情形毫无疑问是有的。我们在碰到这样的事情时所表现出来的惊讶、感动和敬意,就已清楚表明这一类事情是出乎我们的意料,是属于稀有的例外。这世界上确实是有一些真正诚实的人,正如三叶植物的确也会有长出四片叶子的时候。哈姆雷特的话也绝不是夸张的,他说:“在这世上,诚实的人,那可是万中无一。”(第二幕第二景)有人可能会持异议,认为上述的诚实行为其实是宗教教条发挥了作用,亦即人们想到了在另一世界将会为自己的行为受到惩罚或者奖赏。要反驳这种意见的话,我们可看到在某些例子里,做出这种诚实行为的人并没有任何的宗教信仰。这种情形并不像人们所认为的那样稀有。

所有的这些怀疑观点,虽然肯定不足以否认真正道德的存在,但却足以降低我们对人的道德倾向和因此对伦理学的天然基础的期待。这是因为许多归因于这一伦理学基础的行为经证实却有着其他的动因。而考虑一下世人道德败坏的行为,就足够清楚地证明:驱使人们做出好事的动力并不可能是强劲有力的,尤其当我们看到在与这动力相抗衡的动因并不强烈的情况下,这一做好事的动力仍然经常发挥不了什么作用——虽然在这里,各个人的不同性格在此充分发挥着作用。与此同时,我们要了解人们道德劣性的难度却加大了,因为人们由于慑于法律的威力、不得不为了保存自己的名声,甚至是出于礼貌的缘故,收敛和掩藏起那些会展现出自己道德劣性的行为。最后,人们还误以为通过教育青少年一辈,把正直、美德说成是世人普遍遵守和奉行的,就可以提高孩子们的道德水平。但在以后,当人生经验告诉这些年轻人:现实其实是另外的一种情形——这经常是在他们吃了大亏以后才发现的——那他们发现年轻时的老师原来就是第一个欺骗自己的人,这对他们的道德的伤害将更甚于如果那些教师们首先自己就作出诚实、正直的榜样,向他们的学生们毫不隐瞒地说:“这一世界是相当糟糕的,人们并不是他们本来应该是的样子,但不要让这些把你们引入歧途,希望你们能够做得更好”。所有这些,就像我上面所说的,都加大了我们认清人的真实道德劣性的难度。国家是由各怀自我之心但又不失理智的众人,在明白了面临的处境以后所发明出来的杰作。现在,国家就把保护每一个人的权利的任务接了过来,通过其强于任何个人力量的国家机器,强制每一个人尊重除己以外的一切其他人的权利。这样,几乎每一个人的无边的自我,许多人的卑劣、恶毒,以及相当一部分人的残忍,才不至于抬头和得势。强制性的力量抑制住每一个人。由此就产生了一大假象,以致在个别的情形里,一旦国家的强力机器无法给予我们保护时,或者一旦得以摆脱国家机器的制约,当看到人们纷纷表现出来的永无厌足的贪婪、可鄙的金钱欲、此前一直隐藏极深的虚伪和欺诈以及阴险和恶毒时,我们经常就会大惊失色、不知失措;我们会误以为偶然撞见了一头从未见过的怪兽。其实,要不是法律的约束和保有公民荣誉的必要性,类似上述的行为完全就是无日无之。我们只需读一下在无政府状态下的罪行记录和叙述,就可以知道人在道德方面到底是一副什么样子。我们可把眼前所见的成千上万个正在彼此友好交往的人,视为同样数目的老虎和豺狼——只不过嘴巴已用坚固的口套套住了。所以,只要想象一下一旦废除了国家的强力机器,亦即让那些老虎和豺狼都甩掉了嘴套,那任何明智的人都会对意料中一定会出现的景象惊恐万状。这也就让我们清楚地看到:人到底对宗教、良心或者道德的天然基础——无论这到底是什么——究竟会有多少信心。不过,也正是在上述的情形里,面对汹涌、放任的非道德力量,人身上的真正的道德原动力,就会恰成对照地明白显示其作用,并因此让人们一目了然。与此同时,人与人在性格方面那令人难以置信的巨大差别就会暴露无遗。人们就会发现这些差别就跟人们头脑智力方面的差别同样的显著。而这就已经包含了很多意思。

14. 非道德的推动力

12. 对道德基础观点的要求

在人和动物的身上,首要和根本的推动力就是利己心(egoismus),亦即对生存、健康、舒服的渴望和争取。德语词“selbstsucht”(自私自利)也包含了“疾病”的意思[7]。但“eigennutz”(自私)一词却标示利己的行为是在理性的指引下进行,而这一理性借助反省思维的作用使利己心能够有计划地实现自己的利己目标。因此,我们可以形容动物“利己”、“一心只为自己”(egoistische),但却不可以说动物“自私”(eigennutzig)。所以,我将保留“利己心”、“自我”(egoismus)一词以标示这一泛泛的概念。这种利己心无论在动物还是在人类,都与人类和动物的内核、本质最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甚至可以说是混而为一了。因此,一般来说,所有人的行为都是出自利己之心,我们每次在试图解释人的某一行为时,都应该首先从这一观点出发。基于同一道理,我们试图把某一个人引往某一目标时,具体所采用的手段,无一例外都是围绕这个人的利己心而设计出来。利己心就其本质而言是无限度的:人们希望绝对地保住自己的生存;希望自己的生存绝对地摆脱一切苦痛(这些包括所有的匮乏和欠缺);希望保持最大限度的健康与舒适;希望享受有能力享受到的一切快乐;并且尽可能地在自己身上培养出多一些享受多种乐趣的能力。凡是妨碍他们为了利己所作出的努力,都会招惹他们的厌恶、愤怒和仇恨,他们就像对待仇敌一样地必欲去之而后快。如果可能的话,人们会希望享受到所有一切,拥有所有一切;既然这并不可能,那人们就至少可以控制一切:“一切都是我的,别人什么都没有”就是他们的格言。利己心是巨大无比的,它压倒所有一切。如果一个人要在自己遭受毁灭或者世界其他人遭受毁灭这两者之间作出选择,那绝大多数人将作出何种选择,是用不着我说的。因此,每个人都以自己为这一世界的中心,把所有一切都与自己搭上关联。所有发生的事情,例如,对国家、民族命运所遭遇的重大变化,也首先是与自己的利益联系起来考虑。尽管自己的利益既渺小又间接,但却是自己要优先考虑的事情。每个人对自身的全神和高度的关注,与外人对这个人一般都抱有的漠不关心的态度,一如这个人对别人也是同样的漠不关心——还有比这更鲜明的反差吗?无数的个人都惟独只把自己视为真正、实在的——至少在实际方面——而其他人则在不同程度上只被视为虚幻的影像。这种情形还真有着某种滑稽的味道哩。究其实,这都是因为每一个人都是直接体会到自身,而对于其他人,那只是间接通过自己头脑中其他人的表象加以了解。直接性当然有其权利。也就是说,由于每一个人的意识在本质上就是主体性的,所以,每一个人的自身就是全部的世界。这是因为所有客体之物只是间接地、纯粹只是作为主体的表象而存在。这样,所有一切都取决于自身意识。每个人惟一确实了解和认识的世界,就作为他的头脑表象由他随身携带着,这因此就是这一世界的中心。正因为这样,每个人在一切事物里都体验着自身,他发现自己就是一切现实的所有人,一切事物对于他来说都不如其自身重要。这样,从主观上看(作为主体),一个人的自身显得如此巨大,但从客观上看(作为客体),这一个人却几乎缩小为无物,亦即缩小为正活着的全人类的十亿分之一。现在,这样一个人非常确切地知道自己那比任何一切都更重要的自身——任何涉及这一微观世界的风吹草动,都会成为天大的事情——在其死亡之时,其头脑中的整个世界也就一并沉沦,而这对于这一自身而言,也就等同于这个客观世界的沉沦。这些就是在生存意欲的基础上,产生出利己心的基本要素。这一利己心使人与人之间时刻分隔着巨大的鸿沟。如果真的有人跨越这一鸿沟给别人施以援手,那就会像奇迹一样地引起人们的诧异和得到人们的赞扬。在这论文的前半部分解释康德的道德原则时,我有机会阐明:自我和利己心在日常生活中司空见惯;尽管人们流于表面的礼貌像无花果叶一样地旨在遮住人的利己心,但这些东西还总是从某一角落里探头张望。也就是说,礼貌行为就是人们在日常交往的小节方面,默契、有计划地掩饰起自己的利己本性;这当然被视为虚伪的行为。尽管如此,人们仍然要求别人做出礼貌的行为,仍然赞扬礼貌的行为,因为用礼貌外衣掩藏起来的东西,亦即人的自我和利己之心,实在是丑陋和难看,人们不会喜欢看到这些令人厌恶的东西——虽然大家都心知肚明:人人都有这种利己之心。这好比我们宁愿用布帘把难看的东西遮挡起来。一旦没有外力制约人的利己心——这外力包括了人们对世俗力量或非世俗和超自然力量的恐惧——或者,一旦没有真正的道德推动力发挥出制约作用,那这种利己心就会肆意为所欲为。这样,无数眼中只有自己的个人“相互间的混战”(霍布斯著《利维坦》)就会无日无止,到最后,每个人都沦为输家。因此,人的反省理智很快就发明了国家机器。国家机器是由于人们互相害怕对方的暴力而想出来的办法,以便尽其所能地避免了各人为所欲为所带来的恶果,所采用的是否定的方式。而一旦上述两种抗衡利己心的力量无法发挥作用,人的利己心就会马上尽情呈现其可怕的总量,那一幕幕景象不会是美丽的。为了简单表达出人的那种非道德的力量,用一句话把人的自我、利己的程度描绘出来,因此也就是找出某一有加强意味的夸张说法,我最终想到了这一句话:“不少人可以不惜杀死别人,纯粹只是要用其身上的脂膏,擦亮自己的靴子”。不过,这句话到底是否真的夸张,我还是有疑问的。所以,人的利己心就是道德推动力必须要控制和克服的首要力量——虽然这还不是惟一的力量。我们在此已经看到:要对抗这样的一个强劲对手,那必须是一些比死钻牛角尖的文字推敲,或者比先验论的肥皂泡要更加实在的东西才行。在进行战争之时,谁是我们的敌人,这是首先需要认清的事情。而在我们此刻讨论的力量对抗中,利己心作为敌对一方的主要力量,首要对抗着公正(gerechtigkeit)美德。而公正的美德,在我看来,是排在第一位的真正的基本美德。

回顾这两千多年来,人们一直试图找出道德赖以成立的某一确切基础而未果,这到底是不是因为根本就没有一种天然的、独立于人类条例、法令的道德?抑或道德不过就是某一人为的产物,是人们为了更有效地抑制自私、恶毒的人类而发明出来的一种手段;因此,缺少了确实、具体的宗教的支撑,道德就会倒塌,因为道德本身并没有什么内在的证明和天然的基础?警察和司法机构不可能到处都能满足要求,因为一些犯法事情是很难被发现的;并且,在缺少官方保护的情况下,要对某些违法犯罪实施惩罚甚至是危险的事情。再者,社会法律至多可以行使正义(公正),但却无法迫使人们表现仁爱、做出好人好事,因为在这方面,每个人都宁愿处于被动接受的一方,而不会扮演主动的角色。由此就产生了这样的假设:道德纯粹只是建立在宗教的基础之上,而宗教和道德这两者都是为了弥补法律和国家机器的必然不足。据此,人们说:我们不可能有一天然的道德,亦即某一纯粹根据事物或者人的本性而奠定起来的道德。这也就解释了为何哲学家遍寻道德的根据基础而不果。这一看法表面上看不是没有可能的,并且早已由皮朗[1]怀疑学说的信徒提了出来:“就本性而言,是没有什么好与坏的。就像泰门所说的,只是人的意见造成了好与坏的差别。”近代的杰出思想家也相信这一点。这一看法因此值得我们对其认真考察——虽然产生这一看法的那些人,只需稍为审视一下自己的良心,就可轻易扫除这一看法。

人们或许会反驳说:伦理学与人们的真实行事无关,伦理学只是一门向人们指出应该如何行事的科学。这一原则正是我所否认的。在这之前我在本文批判其他观点的部分已经充分表明:应该的概念、伦理学的命令形式,惟独只适用于神学道德,在这范围以外就会失去其意义。我认为伦理学的目的就是从道德的角度,说明和解释那些人与人之间差异极大的行为方式,找出其最终的根源。所以,除了循经验的途径,再没有别的其他途径可以找到伦理道德的基础;也就是说,我们只能首先调查是否真有一些我们必须承认其具有真正的道德价值的行为——这些也就是自动自觉的公正行事、纯粹发自仁爱和确实的慷慨行为。发现了这样一些行为以后,这些行为也就应作为既定的现象。对这些现象我们必须作出正确的解释,亦即找出造成这些现象的真正的原因。所以,我们必须证明确有这样独特的推动力,驱使人们做出与其他行为迥然不同的行为。这一独特的推动力,以及对这一推动力的敏感接受就是道德的最终原因,对这些道德原因的认识就成了道德的理据或说道德的基础。这是我为伦理学指出的谦卑路途。如果有人认为这种伦理学并没有先验的构筑和体系,没有可以让所有具有理性的人在抽象中把握的绝对立法,所以不够气派、不够教条化和不够学术味,那他可以回到绝对命令、回到“人的尊严”等滥调中去;他可以重拾空洞的套语和学校中讲授的幻象和肥皂泡,还有那些无时不遭受现实经验嘲弄的所谓道德原理——这些东西一旦走出了课堂就无人再知道它们,对其也一无所感。相比之下,沿着我所指出的途径所发现的道德理据,却会得到实际经验的支持——这些生活经验每天、每时都为这些道德理据默默地提供证词。

13. 怀疑论者的观点

因此,甚至康德为伦理道德所找出的理据——这些在过去六十年里一直被视为伦理道德的坚实基础——在经过我们一番审视以后,也淹没在简直是没完没了的哲学谬误观点之中,因为康德所提出的伦理道德基础,经证实只是一些其理据无法让人接受的假设,不过就是神学道德改换了一层外衣而已。而在康德之前,人们为伦理道德所试图找出的理据,则更加不能让人满意。正如我已经说了的,我认为这已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人们所提出来的理据通常不过就是凭空想象出来的、未经证实的说法,并且,就像康德所提出的道德基础一样,是一些人为拼凑起来的,以极为抽象的概念为基础,让人难以捉摸、亟需精确界定其涵义的东西。还有就是概念与概念复杂难明的组合、照搬科研学说所提出的规则、以不堪一击的理据所支撑着的“定理”、死板机械的口号和格言——这些高高在上的东西,却是没有丁点现实生活的基础。因此,这些道德的根据虽然极适合在授课大厅里回响,供人们磨炼鉴别力之用,但却永远既不会鼓动人们的确会有的愿望,让人们做出公正和善良的行为,也无法制衡人们要做出不义和残忍行为的强烈冲动。这些种种的道德根据不会是引起人们良心谴责的深层原因,硬要把良心的谴责,归因于违犯了那些根本站不住脚的道德口号和格言,那只会徒让这些口号、格言显得可笑而已。所以,如果我们认真、严肃地思考这一问题,那么,那种巧妙的概念组合就永远不会包含驱使人们做出公正和仁爱行为的真正原动力。其实,那种促使人们做出公正和仁爱行为的原动力并不需要人们事先作出怎样的思考,更加不会要求人们抽象思考和组合概念。其实,那种原动力并不受人们智力和文化修养的影响;它诉诸每一个人,而不管一个人的思想是否至为粗糙;这种原动力纯粹建立在对事物的直观把握之上,通过现实事物而直接作用于人们。如果伦理学无法指出这样的一种基础,那尽管这些伦理学理论在课堂大厅里互相驳诘、冠冕堂皇地自说自话,但在现实生活当中,仍会饱受人们的嘲弄。所以,我必须给那些研究伦理学的学者们提出一个似是而非的建议:在从事理论之前,先观察一下人生吧。

如果我们认为人类所有公正和守法的行为都是出自道德,那就是幼稚和大错特错的。其实,人们所做出的公正行为与真正的内心诚实,两者间的关系就犹如人们所表现出来的礼貌与真正对邻人的爱之间的关系。对邻人之爱并不像礼貌行为那样,只是在表面上克服了自己的利己心,而是在实际上的确做到了这一点。我们到处都可看到人们做出给人看的一副忠厚、老实的样子;这些表面工夫都极力做得让人无可怀疑,但只要别人稍有迹象在怀疑自己的忠厚、老实,就会刺激起这些人的极大反感,并随时触发他们的雷霆之怒。也只有不谙世事、头脑简单的人才会立即把表面上的忠厚、老实当真视为发自温柔的道德情感或者良心。事实上,人们在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中之所以普遍做出诚实的行为,人们之所以把强调和鞭策自己要正直、诚实行事的座右铭置之案头,主要就是迫于这两种外在的因素:第一是法律秩序——借助于法律秩序,国家权力才可以保护每一个人的权利;第二是在社会上立足和谋生所公认必需的良好的名声,或者公民荣誉。借助于这一名声或者公民荣誉,每个人的一举一动才会受到社会公众言论的监视。社会公众言论是严格、不讲情面的,它们绝不会原谅人们在诚信方面走错哪怕半步,而是让这犯错(罪)之人永远带上那无法洗刷掉的污点,直至这个人死去为止。公众言论这样的处理,其实甚具智慧,因为公众言论根据的是这一根本原则:“先有本质,后有这些本质的发挥”和因此这一深信不疑的看法:一个人的性格是不会改变的,所以,一个人只要有过一次的行为,那在完全相同的情形里,他不可避免又将会做出同样的行为。正是这两个卫兵监察着公众做出诚实的行为。缺少了这两个卫兵的话,坦白说,我们就会祸事临头了,尤其是在涉及我们的财产方面,而我们的财产却是我们人生的中心点:我们的努力和奋斗首要都是为了这些财产。这是因为促使人们做出正直行为的纯粹道德方面的动因——假设真有这方面动因的话——也大都是以某一相当间接的方式在公民财产方面发挥出作用。也就是说,这些动因只是首要和直接针对天然的权利,至于实际的权利,则只是间接相关,亦即只有当那些实际权利是以天然权利为基础。一个人只对经过自己劳动所获得的财产拥有天然的权利,而一旦这一财产被掠夺,那这一财产拥有者在获得这一财产之前所花费的劳动也就与此同时被掠夺了(我坚决反对先到者先得的理论,但这里我不能对此理论多加驳斥)。[2]这样,我们对我们财产所拥有的实际权利,无论中间经过了多少环节,最终理应是基于对这财产的天然权利。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所拥有的公民财产与对这财产的天然权利的原始源头,两者之间的距离却是多么遥远!很多时候,我们很难,甚至完全无法看出我们所拥有的财产,与我们对其天然权利的源头到底有何关联。例如,我们所拥有的财产可以是通过继承、婚姻、赢得抽奖等方式获得;或者就算不是通过这样的方式,我们也不是经由自己出力流汗的劳动而获得这些财产,而是运用狡猾的头脑和巧妙的点子,例如,在投机生意和买卖方面等。甚至有时候仅仅是因为愚蠢的主意,但却全凭运气歪打正着,得到了成功之神的垂青。只有在属于极少数的情形,我们的财产才的确是我们付出真正的努力和苦干以后的收成。即使是在这种情形,我们所付出的劳动也经常只是精神上的,就像医生、律师、官员、教师所从事的职业等。这些人的工作在大老粗看来,似乎并不是那么苦累。要在所有这些拥有财产的情形里承认拥有者伦理方面的权利,并因此发自纯粹道德的力量尊重财产拥有者的权利,那得需要相当的文化教育才可以做到。所以,很多人私下里只是根据别人对其财产的实际权利看视别人的那些财产。因此,如果他们发现使用某些手段,甚至钻法律的空子,就可以从他人的手中掠夺其财产,那他们是不会缩手缩脚的。这是因为对于这些人来说,那些财产拥有者现在失去他们的财产,其方式与他们当初获得那些财产是一样的。因此,这些人视自己与那些财产在此之前的拥有者一样,都有着拥有这些财产的正当理由。在这些人看来,在文明社会里,只不过是由更狡猾者获得更多权利,取代了更强力者获得更多权利。富有者经常的确是很讲究诚信的,因为他们发自内心欢迎某一规则和谨守某一格言——假如人人遵守这一规则和格言就可确保他们的全部财产以及通过这一财产所优先享受到的诸多好处的话。因此,这些富有者是真心实意地承认和拥护“每个人都应得到属于自己的东西”这一根本原则,而从来不肯背离这一原则行事。事实上,他们对诚(treue)、信(glauben)有着某种客观上的亲近和执着,并下定决心把诚、信奉为神圣不容侵犯。他们之所以这样做,纯粹是因为诚、信构成了人与人之间的所有自由交往、保持良好秩序和保障自己财产的基础。因此,保持诚、信很多时候为我们自己带来了好处。从这方面考虑,诚、信就是值得我们不惜作出牺牲来维持的,情形就像我们为购买一块便宜的地皮而不惜花费金钱一样。由此产生出来的正直、老实的行为,一般来说只见之于欣富之家或者至少是正从事有利可图生意的人。而在生意人阶层里面,这种正直、老实却是至为常见,因为生意人知道得最清楚:支撑起商业活动的就是买卖双方的信誉和相互之间的信任。因此,商人的名誉自成专门的一类。相比之下,穷人并没有什么财产。由于在拥有财产方面与他人并不相等,穷人看到自己注定要在穷困中劳累工作,而其他人却在他们的眼里过着富足、懒散的生活。这些穷人很难会承认这种不平等是与一个人所作出的贡献大小和一个人是否诚实地谋生恰成比例。如果穷人不承认这一点,那他们将从哪里获得纯道德的原动力,以促使自己做出正直、诚实的行为和制止自己染指别人的财富?通常是严刑峻法约束着人们。一旦出现了千载难逢的机会,可以让他们避开法律的约束,可以一举掀掉贫困的包袱——看到别人的财富,自己的贫困包袱就备感沉重难当——可以占有和享受那让自己垂涎已久的快乐,那此时此刻,到底是什么制止着他们?是宗教的信条?甚少人会有这样坚定的宗教信仰。是纯粹道德的动因要他们做出正直的行为?或许在零星、个别的例子吧。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制止他们行动的只是担心失去自己的名声、失去作为良好市民的名誉——对于这些声誉,就算是平民百姓也不可以掉以轻心的。还有就是一旦他们做出这样的行为,就随时有可能被人们永远踢出讲究公道的人所组成的大圈子。这大圈子里面的人遵守公平、公正的规则,并因此在世界各处都是由他们相互间分配着财产和监察着财产。只要做出一桩不诚实的事情,就会冒着一辈子遭受市民社会遗弃的危险。人们不会再信任这样一个人,对他大家都敬而远之;以后所有发家致富的机会也将与他无缘。一句话,他已成了一个“小偷”。而这也应了这一俗语所说的,“一次为偷,终生为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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