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宋楚瑜下令秘书处机要室回件,告以追踪处理;4月19日,台中地方法院法官赵春碧下达执行命令,台中市政府眼看就要被贴封条了,林柏榕终于怕了,5月12日,终于乖乖地开出国库支票来,全部赔偿(包括利息)总计新台币二百三十四万八千六百五十六元整。支票在手,我简直要kiss它,我爽死了!爽过以后,我跟人笑说:“张桂贞老太太真后悔家里只收藏了一万四千七百零八册禁书,要是多收藏十倍,那台中市政府不就多赔了十倍了吗?这样子,每本照定价十足收款,不打折扣,简直比卖给书店、卖给读者还划得来呢,这么好的买主,又哪里去找啊!台中市政府万岁!台中市政府万岁!”
法官陈瑞甫、陈满贤、梁松雄做出了书非张桂贞所有、也不提系案外人李敖所有的判决,自以为得计,殊不知引发出大问题。大问题是:判决书中如不能证明书为李敖所有,则就无异推翻了整个搜索张桂贞住宅并查扣书籍的依据!书籍不能证明为李敖所有,则对非“出版发行人”之寻常百姓如张桂贞之住宅,即失掉援“出版法”、援“台湾地区戒严时期出版物管制办法查扣”的依据,则本案之搜索也、查扣也,根本就完全无所附丽了。
说明:
催告函1993年2月25日
柏榕市长学弟如面:
受文者:台湾省政府主席宋楚瑜
三、不期该衙门于3月5日以八十二府新一字第22897号函见复,推托最高法院通知书的有效性,托词“本案俟接获最高法院判决即循法律程序办理清偿事宜”,延不赔钱。
二、兹委由长子李敖全权代表本人与贵府洽接赔偿事宜,收信后三日内请比照当年助纣为虐之快速效率,即时依法赔钱为要。
检举函1993年3月26日
虽然犯罪事实已明确如此,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法官翁其荣、徐元庆、陈成泉仍旧官官相护,违背法令,判台中市政府胜诉。最妙的,在判决书里,居然弄错法律位阶,把“行政院”新闻局六十九年12月17日瑜版四字第17050号函优于法律,并把其中“私人车辆、办公及投宿场所”扩张解释,认为私人住宅也包含在内!试问人对自己的家,叫“投宿”吗?三法官又说“台湾地区戒严时期出版物管制办法”第8条“扣押其出版物”中,“其”字应做“出版物”名词解释。但“其”字明明是文法上的代名词,如照名词解释,则变成“扣押出版物出版物”了,这通吗?可见三法官“名词”“代名词”都分不清、也不懂中文“投宿”的意义,国文程度都如此超越前进,法律素养自然更可想而知矣!
案子又上诉到“最高法院”,法官杨秉钹、罗建群、萧亨国、苏茂秋、许朝雄做了守法的判决,又发回来了。由台中高分院法官楚汝聪、陈有全、施茂林审理,我仍代张桂贞出庭,看我讲得头头是道,并当庭作弄证人鞠全蕾(鞠全蕾这时已由军事检察官退下来做律师了,皮一脱下来,人也变成好人了,他事先特别拜托我的律师张仁宁向我致意,表示怕我云云),法官们为之动容。退庭时,听到审判长楚汝聪走出门时大声赞叹,我知道我赢定了。最后,法官楚汝聪、陈有全、施茂林以洋洋洒洒十二页的判决书详述了张桂贞应该胜诉的理由。林柏榕虽然又上诉,但“最高法院”法官范秉阁、苏茂秋、李琼荫、张福安、吴启宾驳回了林柏榕,这天是1993年2月22日,前后打了五年七个月的赔偿官司,终告胜利。我大喜之下,立刻写了下面的两封信:
十三天后(4月8日),我乘胜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状”,理由栏下写得气壮山河:
说明:
小兄李敖附启1993年2月25日
六、自此检举函送达后,贵主席即属“公务员服务法”第23条“长官知情”状态,贵主席如再拖拖拉拉,“行政院长”连战即将收到检举贵主席之函,勿谓我方干不出来也!(如速战不打你官腔,自有“立委”多人质问那丑八怪连战。)
一连打败台北、高雄、台中三个市政府,是我人生快意事之三。三,是个好数字,但对吃败仗的国民党伪政府说来,却是恐怖数字。在法庭外,我跟参与查扣作业的派出所主管警员“杨三共”开玩笑,我说:“一个‘共’(共产党)就把国民党给整垮了,你三个‘共’怎么得了,警备总部不该先抄我妈的书,应该先抓你打屁股才对啊!”他满脸通红、摇头苦笑说:“李先生请原谅,我是小人物,一切奉命办事,李先生请原谅。”这一打趣,可算是“刁民”李敖最幽默的收尾了。
在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连番被我逮到,相继被一罚再罚后,我的生意愈发昌隆了,运气真好,台中市政府也被我逮到了,并且精彩胜过南北和呢!故事是这样的:1987年6月22日,我接到妈妈张桂贞台中一中同事张佩华的快信,告诉我有军警宪及情治人员一大批,趁妈妈在国外探亲之时,在头一天找锁匠开锁,进入她在台中一中的宿舍,搬走大量书籍,我收信后,在6月24日赶到台中,料理善后,我访问了邻居、派出所主管、里长,了解了当场情况。里长交给我“台中市政府取缔违法出版品”的收据,就是所谓“三联单”,因为“三联单”上印的是台中市政府,并盖着台中市政府大印,此外别无其他衙门,当然不管和尚是谁,庙却只此一家。7月1日,我以请求权人张桂贞的代理人身份,寄出“损害赔偿请求书”给台中市政府,要求赔偿。等了五个月,该衙门仍不依“国家赔偿法”开始协议,我复以原告张桂贞诉讼代理人身份,在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控告台中市政府。1988年2月10日,台中地院民二庭推事黄秀得判决台中市政府败诉。张桂贞得到了初步公道。那时候台中市长是国民党大员张子源,他代表台中市政府提出上诉,他在“民事补具上诉理由状”中坚持一个理由是:“有关执行检查取缔不法出版物,今成立文化工作执行小组,由各县市警备分区指挥部负其责。亦即执行机关为各县市警备司令部,依此规定,本件查扣之讼争书籍系经台湾中部地区警备司令部签发搜索票,于1987年6月21日上午9时20分派遣军事检察官鞠金蕾上校及政二科文化专员孟启正持搜索票前往被上诉人住所搜索并扣押,此有搜索票影本及扣押联单经孟启正签名可按,则本件讼争书籍即系由台湾中部地区警备司令部执行查扣,倘认有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上诉人之权利者,其赔偿义务机关,应非上诉人,被上诉人竟列上诉人为对造诉求赔偿,显属当事人不适格,其诉即属不合法。”由台中市政府这种答辩看来,它显然把责任赖得一干二净了。不过,问题的关键是,台中市政府若如他们所说,不负任何责任,那么何能把盖有市政府大印的市政府三联单——空白待填的三联单交给警备总部使用?你这样做,在逻辑上、行政程序上、行政责任上,都是无法卸责的。这也就是推事黄秀得判决书中所说的:“三联单上检查人栏均盖有被告印文,并有被告所属机关即管区警察派出所主管杨三共签名,是被告上开所辩殊不足取,原告主张事实堪信为真实。”可见台中市政府的置身事外,实在无法自圆其说。台中市政府又狡赖说:收据上有“中部警备部文化专员孟启正”签名云云,但细查收据,上面只有“孟启正”三字,并无“中部警备部文化专员”头衔,受害之老百姓,又从何而知“孟启正”三字是军职人员?纵使孟启正为军职人员,将盖有台中市政府印信之空白收据,供非台中市政府所属人员使用,被告又焉能不负责?足见如此脱罪,其理由完全不合行政体制与伦理。放纵于先、又推脱于后,其无品无格,洵属笑谈!台中市政府辩称说原告的对象,“显属当事人不适格”,真不知道要适的,还是什么格!这个衙门把责任朝其他衙门推,其实,只要一查下面两条法律,就知道再推也没用,第一,“出版法”第7条明定:“本法称主管官署者,在中央为行政院新闻局,在地方为省(市)政府及县(市)政府。”如今既然根据该法第39条为扣押之处分,并明列此一条文于五纸收据之上,又加盖台中市政府大印,何能规避其为主管官署的责任,自谓不适格?第二,“国家赔偿法施行细则”第18条明定:“数机关均应负损害赔偿责任时,请求权人得对赔偿义务机关中之一机关,或数机关,或其全体,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一部之损害赔偿。”所以,纵然咬出别的机关来,“数机关均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中,也少不了它的。法律规定已明确如此,还赖个什么?何况,那时警备总部已解散,我不找台中市政府,又找谁啊?
副本收受者:台中市政府新闻室
案经张桂贞上诉后,“最高法院”法官刘焕宇、孙森焱、曾桂香、林奇福、罗一宇判决,断定三法官判决错误,“率以扣押程序无瑕疵为论断,并据以裁判,尚难谓合。”因而发回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989年5月3日起,这一案子再审。审了一年三个月,台中市长张子源也下台了,法定代理人换成了新市长林柏榕;打太极拳的法官林松虎也换了,最后由黄奠华、袁再兴、林富村三法官判决原告张桂贞胜诉。接着林柏榕又提出上诉。案分到“最高法院”法官李锦丰、范秉阁、郭柏成、葛浩坡、洪根树手里,居然做下中国司法史上最荒谬的判决,认定台中市政府胜诉。这一案子分到法官李锦丰、范秉阁、郭柏成、葛浩坡、洪根树手里前,前后历时三年四个月,张桂贞母子锲而不舍、努力不懈,所争者,除民事责任、司法公正以外,更着眼于“宪法”中人民基本自由之保障。戒严四十年以还,警备总司令部执“戒严法”以限制人民基本自由,“恶法亦法”,尚勉强自成一说,但逾越“戒严法”本身规定之限制而滥肆扩张,则就无以自圆。试看“戒严法”第11条第1款明定:“戒严地域内,最高司令官”“得停止集会、结社及游行请愿。并取缔言论、讲学、新闻杂志、图画、告白、标语暨其他出版物之认为与军事有妨害者。”“戒严法”还算是法律,可是“行政院五十九年5月5日台五十九内3858号令核准修正”了所谓“台湾地区戒严时期出版物管制办法”,其中第1条就说“为管制出版物特依戒严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制定本办法”。但这办法,并没经过“立法院”的立法手续,根本不是法律,所以还不够资格称为以“戒严法”为“母法”的“子法”。可笑的是,虽然连“子法”都不配,这一所谓管制办法,却自动扩张解释,把连“戒严法”都没有的,都加以罗织引申。例如该办法第3条规定:“出版物不得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八、内容猥亵有悖公序良俗或煽动他人犯罪者。”试看“戒严法”第11条第1款明指“出版物之认为与军事有妨害者”,才可依“戒严法”取缔,但是出版品“内容猥亵”明明只是妨害风化而已,又何曾妨害到什么“军事”了?男女问题竟与戒严有关,戒严竟戒到了男女问题上,这种扩张解释,岂不是荒谬吗?再按“中央法规标准法”第5条:“下列事项应以法律定之:……二、关于人民之权利、义务者。”所谓“台湾地区戒严时期出版物管制办法”所管制的事,即为人民言论、著作及出版之自由,自属“宪法”中第二章“人民之权利与义务”范围,而“应以法律定之”,不能出之以命令。而所谓“台湾地区戒严时期出版物管制办法”,乃是命令,当然违背“宪法”。如今在这命令肆虐几十年后,在解严时期,身为司法体系的“最高法院”法官如李锦丰、范秉阁、郭柏成、葛浩坡、洪根树者,还不能认清这一所谓管制办法的无法无天,反倒靠它来做抵触“宪法”或法律的依据,这种法官,也就太“歧路亡法”了!
“最高法院”法官闹完笑话后,案子又回到台中高分院由法官陈瑞甫、陈满贤、梁松雄接手,新笑话又来了。判决书说张桂贞人在国外,竟然家中有她出国后才出版的禁书,“被上诉人(张桂贞)就此即未能举证以实其说,则其所为此点主张,自无足采。”但是,按照常识、按照经验法则,一个人置财产、买东西,难道一出国就办不到了吗?她托亲友代办,又有什么不可以呢?还要举什么证呢?设想法官陈瑞甫、陈满贤、梁松雄出了国,托亲友买了电视机,电视机放在家里,被强盗抢了,打起官司,竟要“举证以实电视机何来之说”,非得交出亲友姓甚名谁、生辰八字、店号门牌执照、有无发票才罢休,这通吗?此其笑话一也!判决书承认有“户籍誊本一纸”附卷可证,只是查扣当时,张桂贞“赴美国探亲”在外,“不在国内。”——这肯定了查扣地点,确是张桂贞的家。既然查扣地点承认是张桂贞的家,依照“民法”第三编物权第十章“占有”诸法条,家中财产(包括系争书籍),根本为张桂贞所有,这是常识、是经验法则,也是清清楚楚的法律。——对在一个人家中的财产,居然查证起如何“取得”的问题,这不是节外生枝吗?此其笑话二也!按照“民事诉讼法”第944条明定:“占有人,推定其为以所有之意思,善意、和平及公然占有者。”可叹的是,法官陈瑞甫、陈满贤、梁松雄竟不照“民法”去“推定”书是张桂贞的,反倒违背法令,非法推定书不是张桂贞的。滥施不当之推定,不凭证据,硬推定张桂贞家中的书非张桂贞的,但又推定不出是属于谁的。这种判决,岂不破了天荒吗?判决书应是严谨的文字,岂可光否定不是张桂贞的,却又不能确指特定之人的?按照常识与法理,张桂贞家里的动产,苟无第三人主张权利,即毫无疑义为张桂贞所有。本案显然并无第三人主张权利说动产属于他(第三人),反倒有强盗和法官说不属于她(张桂贞),这不是怪事吗?“民事诉讼法”第281条明定:“法律上推定之事实无反证者,毋庸举证。”本案既然没有第三人来“反证”什么,还要张桂贞“举证以实其说”个什么呢?法官陈瑞甫、陈满贤、梁松雄这样滥施推定、滥强人举证,显然与“民事诉讼法”有违!此其笑话三也!对众所周知属于张桂贞的家中物,要举证也可以,但依法,举证责任根本不在张桂贞这一边。“民事诉讼法”第277条明定举证责任分配之原则,明说:“当事人主张有利于己之事实者,就其事实有举证之责任。”——说张桂贞家里的财产不是张桂贞的,举证责任根本在台中市政府,而不在张桂贞。设想强盗抢了法官陈瑞甫、陈满贤、梁松雄家里的电视机,打起官司,强盗反过头来要他们提出电视机怎么来的,不然就论以“未能举证以实其说”,而置强盗行径于不问,反把电视机判归强盗所有,任其呼啸而去,这通吗?——不追究强盗“抢走”的问题,反追究张桂贞“取得”的问题,此其笑话四也!这次法官陈瑞甫、陈满贤、梁松雄判决,有一进步,就是他们三位推翻了四年来八位法官(台中高分院翁其荣、徐元庆、陈成泉,“最高法院”李锦丰、范秉阁、郭柏成、葛浩坡、洪根树)盲目照抄台中市政府的瞎猜,终于睁开眼睛,在判决书中,已经完全没有了“讼争书籍系案外人李敖所有”的妙文。但是,法官陈瑞甫、陈满贤、梁松雄在开脱李敖之余,却对书籍为谁所有,留下一个新的谜团,就是:在判决书中,他们竟交代不出书是为谁所有,只是闭着眼睛说:书非张桂贞所有!但是,依照“吾人之一般生活经验法则”也好,依照法律专家的证据法则也罢,堂堂在张桂贞家中的书,法官陈瑞甫、陈满贤、梁松雄竟瞪着眼睛说不是张桂贞的,又瞪着眼睛说不出书是谁的,也说不出既然不是张桂贞的书怎么会跑进张桂贞的家里,这通吗?全世界任何法则,都不会肯定这种糊涂大判决吧?没有第三人主张权利,又如何能说在张桂贞家里的东西不属于张桂贞?在张桂贞家里的东西,不能证明新所有权,又如何能否定掉旧所有权?此其笑话五也!
一中一别后,流水四十年。四十年来,老弟走国民党路线,炙手可热;小兄走做叛徒路线,手足冰冷,一路备受打压。光从著书百余册、却有九十六种被查禁一事上,即可见打压之烈的一斑。五年七个月前,再过半个月就解严了,军方犹恶性不改、临门一脚,踢到老弟李师母张桂贞家大门。贵府助纣为虐,致贻讼累。现经最高法院迟来正义,判决贵府赔钱,请即依李师母指示,实时惠付为要。俗话说:“丑媳妇总要见公婆。”既然逃不掉,索性做得漂亮一点,为老弟计,我建议:
三、禁止贵府人员再胡说八道,以饬官箴(如2月24日《民众日报》登:“台中市府新闻室主任李铭秋昨天表示……二年前李敖方面曾有意和解,只要求市府象征性编一点预算赔偿了事,但军方为了‘面子’不愿低头,因而继续诉讼”云云,事实上,“李敖方面”从无“有意和解”之事,想系贵府找台阶下,故捏造事实。如今贵府惨败,犹由新闻室主任胡说八道,极易引起“李敖方面”另一控告,请老弟即予告诫该主任之流少胡说八道为宜)。
件别:最速件
受文者:台中市市长林柏榕先生
二、我方旋于2月25日以邮局国内快捷挂号发出催告函,告以“你们官司打败了,快赔钱来!”
这个案子之所以能被我逮到,关键在于即使按照当时违宪的查禁政令“台湾地区戒严时期出版物管制办法”第8条,也只规定“出版物有本办法第二条或第三条之情事者,对其出版发行人应依有关法令予以处分,并扣押其出版物”,明定扣押对象是“其出版发行人”,但张桂贞只是一位雅好收藏禁书的老太太,人既非“出版发行人”、住所亦非“出版发行人”住所,怎能查扣她的书?我争执的焦点是:按照“出版法”第39条,只禁止“出售及散布”,并未禁止“持有”。戒严时期,人民持有“禁书”情况,其实一如持有“黄金”、“美钞”,只能“持有”,不能流通买卖,但单纯之“持有”并不犯法。本案对住宅破门而入,抢走“禁书”以去,其行为,在模式上与破门而入,抢走“黄金”、“美钞”以去并无二致。所以台中市政府要赔张桂贞才成。
一、相对人于1987年6月21日非法侵入申请人住宅,非法扣押申请人所有之藏书一万四千七百零八册,并经烧毁无存,业经台中地方法院判决(证一号)、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决(证二号)、最高法院判决(证三号)确定,应赔偿价金及诉讼费用(证四号)。
1988年8月31日,台中高分院开庭,证人鞠金蕾上校、孟启正也到庭了。在作证时,孟启正公然表明身份,伪证说他是“台中市政府文化小组官员,本案由台中市政府主办、由中部警备总司令部协办……”不料孟启正语犹未了,台中市政府的职员和律师就插播进来,一再声明:“孟启正并非台中市政府职员,他是中部警备司令部政二科的人。”我听了,立刻向庭上表明:“这里面涉及伪证或不当提示证人的问题,务请书记官详细记明笔录。”孟启正作证这一幕,使我目击了一场衙门现形记,我真忍不住好笑。乱查扣书,闹出乌龙事件,两个衙门竟发生当庭互赖、当庭大对决、争先卸责的笑剧,发生互不承认孟启正的妙事,如此荒唐,真是《官场现形记》都找不到的好材料了。
一、五年七个月前,贵府助纣为虐,甘为军方鹰犬,非法搜查本人住宅并抢去藏书一万四千七百零八册,业经本人委由长子李敖代为提起赔偿诉讼,贵府不知认错、负隅顽抗,五年半缠讼,终被本人打败。今年2月22日,最高法院判决贵府败诉定谳。该法院书记厅次日即发出(82)台民主二第02259号通知书在案可证。
主旨:你们官司打败了,快赔钱来!
老弟如不从速照李师母指示,而一再拖拖拉拉,我保证催告信后,必然有法院上门,到市长室贴封条。——我们上次就贴过《自立晚报》社长室的封条,害得吴丰山的脸由黑变绿。届时老弟又情何以堪?特此忠告,以示小兄不忘故人之至意。专此奉闻,即颂
四、最高法院判决旋于3月10日寄达该衙门。该衙门显已无可狡赖,不期事隔半个多月,该衙门犹在拖拖拉拉之中,公然反抗最高法院判决,并且违背自己3月5日复函的托词,自打嘴巴。同时对我方3月10日第二次催告函拒复。
副本收受者:台中市市长林柏榕、台中市政府新闻室
林柏榕是国民党小官僚,收信后,仍图顽抗,结果敬酒不吃吃罚酒,换来这样的信:
二、酌情处分贵府助纣为虐失职人员,以明责任;
一、即日派专员北上,面致赔偿金给李师母或我本人,以敦民谊;
主旨:请查办颛顸违法之台中市市长林柏榕及其手下台中市政府新闻室负责人
三、查台湾各县市,府库不足情况严重,台北县政府且以财务衰竭闻,台中市政府也危在旦夕。缘以“中华民国”在蒋介石秘密谈话中,都有“亡国情事”(证六号),何况其下级衙门?为此特请迅予定期执行,以赶时间、以保权利。
张桂贞代理人李敖
在台北市政府被我罚过一元后,高雄市政府又被我逮到,也罚它一元。全部经过,比罚台北市政府还精彩。1985年4月15日,我出版了《我给我画帽子》一书,高雄方面,由盐埕区大仁路141号孙慧珍代为销售。不料到了6月27日,有警员王聪琰者,跑来查扣,并出具编号第039334号“高雄市政府取缔违法出版品录像节目带三联单”一纸,以资证明。因为这本书并没查禁,这下子被我抓到机会,遂在8月10日,去函国民党高雄市长苏南成,指出:“因台端台南市长任上,本人曾写文章揭发台端为‘台湾第一不要脸’,全市哗然,议员且纷纷以台端无耻为询。今日台端走马高雄,自然有假借职务上之权力、教唆下属王聪琰、非法扣押上市书籍、妨害本人依法发行权利之嫌,显已触犯‘刑法’第134条、第29条及第304条之罪嫌。又台端身为公务员,于执行职务行使公共权力时,故意不法侵害本人发行之权利,依‘国家赔偿法’第2条及第7条规定,应由台端之衙门负损害赔偿责任。”苏南成收信后,龟缩不复,1987年3月13日,我由龙云翔律师代理,向高雄市政府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书”,苦苦相逼。高雄市政府收到后,自知无法再赖,乃于1987年5月9日上午,在高雄市警察局简报室召开协议,赔偿义务机关代理人廖兆祥、参加协议机关代理人李文锦、法制室代表黄章一、新闻处代表王砚青等,与我达成“国家赔偿事件协议记录”,确定四项:“一、警员王聪琰因于1985.6.27过失查扣李敖先生所著《我给我画帽子》一书,所开具三联单039334号应予撤销。二、查扣之书二本,已于1985.7.12返还书摊,免予赔偿。三、本府同意象征性赔偿请求人新台币一元。四、本局已主动将警员王聪琰调职处分,另由本局作成案例教育。”所谓“案例教育”,是警察界的术语,指具体发生的个案,该案因有施教作用,值得每一位警察注意,因而编成案例,在各级警察间流传,以为教育之谓。这一条协议的达成,是高雄市警察局被我纠缠不过,被迫答应的,当然使他们面上无光,但是迫于“刁民”的压力,也只好照办。事实上,我这“刁民”,也有宽大的一面。因为协议当天,高雄市警察局曾找来“肇事”警员王聪琰,当场命他向我报告经过并问我对他的处分是否满意。王聪琰是个大块头,满面羞惭,查起书刊来生龙活虎,对簿公堂来就语无伦次。我得知他已被调职处分,从盐埕区肥缺改调到市警局看门后,就宣布:“我写的书,九十多本都给查禁了,警察执行查扣时,难免弄不清楚,因而见书就查扣,王警员的错误是可以原谅的,我想不必进一步处罚他了。”几线几星的在场警官,认为我通情达理,王聪琰也向我鞠了一躬,于是在哈哈一笑中,结束了协议。不过,在如何交付一元的技术上,出了问题。据1987年7月2日《民众日报》登,高雄市政府对于赔偿李敖事件,“对于这一块钱是以现金给付或是开具市库支票给付,市府投鼠忌器,大伤脑筋。”据我的朋友黄章一透露,高雄市政府内部为赔偿李敖曾起争议,但李敖坚持按照“公库法”第15条“应以支票为之”的规定,拒收现金,所以最后才硬着头皮开出了一元面额的国库支票。这张支票,我后来送给邓维桢了,高雄市政府一连多年还要每年登报召兑。当然它永远不会去领取,它永远是一张战利品,长存在民间了。
件别:最速件
五、在“公务员服务法”第1条明定应遵守法律;第7条明定执行职务不得无故稽延,该衙门林柏榕市长及其手下新闻室负责人,显因颛顸违法,有亏职守。请即依同法第21条予以惩处。
我生平著作上百册,可是国民党查禁了九十六册,查禁法令,种类滋彰,或根据“台湾省戒严期间新闻报纸杂志图书管制办法”、或根据“出版法”、或根据“戒严法”、或根据“台湾地区戒严时期出版物管制办法”……不但弄得我们眼花缭乱,连他们自己也眼花缭乱,尤其在下级执行人员执行时,更是眼花缭乱。就在这种眼花缭乱中,在几乎李敖作品每出必禁的“惯性”下,一个机会来了。1985年4月25日,我出版了“李敖千秋评论丛书”中《五十·五十·易》上、下两册,其中下册经警备总部以“淆乱视听,挑拨政府与人民情感”云云为由,予以扣押,并通令各级学校、警察机关等有关单位,清查报缴;但该丛书上册,却漏未查禁。不料令下之日,部分下级执行人员却弄不清楚,索性见书就查,以致该丛书上册,也难以幸免,一并由台北市政府出具大量查扣收据,满载而归。到了6月24日,我由龙云翔律师代理,向台北市政府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书”,告诉他们:“正因为贵衙门有关人员利用职务上之机会,以强迫手段,违法扣押未经查禁之书籍,致使请求权人所发行该丛书上册除被违法扣押四十六本外,其余未扣押部分,也因而不能陈列出售,妨害请求权人发行、出售之权利,损害请求权人可得预期之利益六千九百零一元(内含已扣押四十六本书价六千九百元及未扣押部分优待为一元)。”台北市政府收到我的“损害赔偿请求书”后,自知理亏,且知我来者不善,决定屈服。乃在1985年8月29日上午,在法规委员会召开协议,主席林秋水,由洪以逊代,另有新闻处赵鹏科长等,一共五位,与我达成“台北市政府国家赔偿事件协议记录”,确定“本府部分执行人员误扣上述丛书上册属实,本案本府有赔偿责任”。8月29日,开出损害赔偿国库支票“六千九百零一元”,其中六千九百元是已扣押部分的折现;一元部分就是优待的罚金,于是我领定了有史以来第一宗的此类国家赔偿,大获全胜矣!
我从三十六年前(1962年)被胡秋原告到法院后,自此讼性大发,打官司变成家常便饭,前后出庭几百次,或原告、或被告、或告发人、或代理人,进出法院,自己几无宁日,而敌人与法官更无宁日。三十六年来打的官司之多,已难毕数,但有一批官司,最有施教作用,那就是我跟中华民国伪政府的官司,也就是以老百姓身份跟官衙的官司。自来衙门欺负老百姓,本是常态。但这一常态得以形成,老百姓的消极配合,也有以致之。换句话说,一方面衙门欺负你,作威作福;一方面你忍耐它的欺负,逆来顺受,这样子搭配,才完整构成这一欺负的作业,而令大官人私心窃喜、获得快感。如果被欺负的一方,挺身而斗、据理力争,不甘被欺负,而要跟衙门斤斤计较、纠缠不休,则衙门未必胜算,而大官人未必得可偿失。斗争到最后,衙门之头可灰、大官人之脸可土,而吾侪“刁民”之一口鸟气,亦可稍吐于万一矣!我生平是深信这种斗争哲学的,我以做“刁民”为荣。每遇到衙门找麻烦,只要是于法有亏、于手续欠妥的,我一定把麻烦找回去。问题是一定得找到机会才好动手,好在国民党坏事做得多,机会是不愁没有的。
七、查该衙门助纣为虐时,办事朝发夕至、新速实简;如今被判败诉,却办事毫无效率,且态度可恶。除循法律程序日内会同法院查封该衙门市长室外,特具以函检举颛顸违法之林柏榕等,并警告你。
二、相对人迭经催促(证五号),仍不自动履行上开债务,申请人依法自得以上开确定判决为执行名义,申请就相对人所有之财产(先就台中市政府市长室内财物部分)为强制执行。
张桂贞
一、台中市政府助纣为虐,伙同警备司令部非法查扣人民财产,业经最高法院判决该衙门败诉定谳,并于2月23日发出(82)台民主二第02259号通知书。
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