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了。”审判长点了点头。
“在东条宪司尸体遗弃上,我认罪,为此判什么刑我都接受。但是,在其他三个诉因上,我是无罪的。”
“与案件的数量相比,法官人数本来就不够,再采取拖延的办法,那只有使积案越来越多。法庭不是公布搜查记录的场所。在自己家里看材料,也不是法官的本分。在公审庭听取双方的辩论,据此得出自己的判断,才是正道。应该把用眼进行裁判,改为用耳进行裁判。”
村田和彦遵照审判长的命令,又一次站在证人台前。
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法官在自己负责审理的案件上,不允许有任何先入为主的判断。
我当时想,年轻的百谷律师,未免有点血气方刚,过于自信了。
“起诉书中的诉因有四条,就是两次杀人和两次尸体遗弃的罪状。其中,被告,只承认东条宪司的尸体遗弃一条罪状。关于这一条,对于事实没有什么可争辩的,本律师只想根据事实证明这件事是被告在万不得已的心情支配下做的。关于其他三个诉因,肯定能够证明被告是无罪的。关于找证人说明被告过去的情况,本来是可以用与本案的审理无关的理由提出异议的,但我现在表示同意。为了趁这次机会把过去一直笼罩在被旨身上的黑影洗掉,勿宁说,检察官提出的证人,正是辩护人想要提出的。
而且,现在的审理工作要求速度,所以这类物证的提出,要在审理的空当随时进行,已经成为习惯。因而,这八十多件物证,上午只提出了一部分,其余将在下午伊滕警部②发言后提出。
百谷律师的发言,比我预料的要简短得多。他的表情和发言,都充满着对来自检察官的任何进攻,都将予以正面还击的信心。
东京地方法院的几乎所有的法官,都效法了这种办法。在法学界称他们为“新刑事诉讼派”,吉冈锐辅市判长也是这派中的中坚人物。
除起诉书和在法庭上提出的证据以外,不允许有其他的东西作为断案的依据。
首次陈述,就此结束。”天野检察官斩钉截铁地说完,就坐下了。
当被告回到自己的座位以后,天野检察官站起身来,进行“首次陈述”——这是检察官对他后来要证明的事情进行概括叙述的场面。
在法庭初次见到被告人这一点上,法官和检察官都是一样的。
从村田和彦在身分询问阶段的叫喊,谁都能预想到他会有这样的发言。
从事件发生到最后判决,需要五年、十年岁月的例子,并不稀罕。当然,除因被告病体垂危停止公审者外,第一审是绝对不需要那么长时间的。但上诉、上告、发回原法院重新审判等程序返来复去,是很费时间的。费了十年的时间还不能结案的“松川裁判”,就是众所周知的例子。
裁判是容易拖拖拉拉的,这好象已经成为定论。
审理进入了提交物证的阶段。检察官方面提出的文件、现场照片、证据等,合有计有八十多件。在这里根据编号一一列出,未免流于烦琐,就省略了。
“总之,本律师想说的是,在其他三个诉因上,被告是蒙受了不白之冤的。真正的犯人另有人在。这一点,我将全力以赴地加以证明。首次辩论到此结束。”
“拖拖拉拉的裁判,那不是裁判”,在外国甚至有这样的说法。比方拿证人来说吧,他的记忆是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淡漠下去的。对多少年前的与自己关系不大的事情,要求连细节都要记得,一般人是办不到的。结果,使得必须立足于事实之上的裁判,变成沙上楼阁的危险,不断出现。
①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或证人有权对法官及检察官的质问,保持沉默,拒绝回答。这叫做“沉默权”。日本宪法也对“沉默权”作为基本人权,予以保障。——译者注②日本警察官分为九级,警部是第六级警官。——译者注
岸审判长从这种信念出发,实行了“集中审理方式”的裁判。一个案件的审理,尽可能不拉长时间,根据情况也可以天天连续进行审理,以期裁判能够迅速结束。
“当然,杀人罪,是大罪中的大罪。但就其各个事件来说,有时动机值得同情,有时因为在被发觉以前出来自首而应当酌情量刑。但是,村田被告的情况,完全不是这样。动机是破坏人间戒律,行为极其残酷无情,态度是怙恶不悛,对他没有丝毫同情的余地。
这对检察官——尽管其立场与法官有所不同——也是适用的。象公安调查厅、司法研修所、法部门的其他机构暂且不谈,检察官的工作一般分为刑事部和公审部两都分。
天野检察官用充满憎恶的目光瞪了被告一眼,然后展开了猛烈的攻击。
法庭上的登场人物,是桩察官一人,律师一人,说来是势均力敌的角逐,但在天野拉察官的背后,有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的侦察检察官和警察的巨大力量作为他的后援。
十点三十分以后,检察官方面的证人出庭。给三个证人一个半小时的发言,时间不算短了——
“破戒裁判”是在嫌疑犯被捕四个月以后开始审理的,在很短的日子里就结束了审讯,就是这种集中审理方式的成效。这个案件也是连续开庭审理了四天,就结束了事实审理阶段。实际上是延长了一天,但这在需要多数证人出庭的情况下,是常有的事情。若是象往常那样,审理进行得拖拖拉拉,说不定会得出另外一种站果。这个案件,是隐藏着这种危险因素的。
在法官当中,也有人皱着眉头说,这样是不行的。据我所知,第一个说这种话的,是东京地方法院刑事第十部的审判长岸盛一先生。
“具有这种性格的人,在决定死刑和徒刑、生和死的最后关头,企图否认其大部分罪行的言辞,是不可置信的。那是道地的胡说。犯罪事实本身将会证明,被告人的活,是完全不可靠的。
“被告至少全部承认了遗弃被害人东条宪司尸体的事实。假如与杀人毫无关系的话,有什么必要偏要去干这种惨无人道的犯罪行为呢?关于这一点,被告一直重复他那种使一般人无法相信的荒唐的辩解。这个以后去通过对被告的调查材料和法庭的审理来搞清楚,这里不多谈了。
刑事部的检察官的工作,是对警察进行指导,对送到检察厅的嫌疑犯进行调查、审问,以及写起诉书。而公审部的检察官,则要在法庭上为证明被告有罪而全力以赴。
“被告和被害人之一、有夫之妇的东条康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这连他自己也是承认的。当然,只是这种关系,在今天是不触犯任何刑律的,但这种情况很容易酿成其他的犯罪行为,是很明显的。
“被告由于刚才起诉书上的起诉原因被起诉了,你有什么想法?根据自己的意愿,被告也可以对一部分或者全部质问拒绝回答。但是,被告在法庭上的发言,是既可以作为对被告有利的证据、也可以作为对被告不利的证据而被采用的。”吉田审判长郑重其词地对被告说。
但是,当时我对裁判的结果,实在抱有很大的担心。
这种集中审理方式,立即收到了效果。甚至连杀人案件的审理,也出现了三次结案的刨子。
“被告承认全部诉因中的一部分,对大部分诉因一直否认。但是,希望尽量减轻自己的罪行,是罪犯的共同心理,那是不足为怪的。
“当然,这次审判应该始终按照起诉书上提出的诉因进行审理,但考虑到被告对犯罪事实九成都加以否认的情况,我请求先叫小岛重三、今野荒树、奥野德藏三位证人出庭作证。他们的证言,会在一定程度上弄清被告一九三六年以后二十年的生活情况。被告有一种非常危险的侥幸心理,他是一个认为欺诈、强占等寡廉鲜耻的犯罪行为都无所谓的无耻之徒,这一定能为这几位可以信赖的证人的证言所证实。
法官在公审庭上,要讯问被告是否认罪——即认为自己是有罪还是无罪;同时,还必须告诉被告可以行使拒绝回答的“沉默权”①。这是审理刑事案件时的通例。
在如此庞大的势力面前,一个单枪匹马的律师,不管他有多大的韬略,也是无能为力的。简直可以比作太平洋战争中的孤岛奋战。
接着百谷律师站起身来,进行首次辩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