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有五刑之说,“五刑”即五种刑罚之统称。不同时期,五刑的具体所指并不相同。西汉文帝以前,五刑指墨、劓、刖、宫、大辟;隋唐之后,五刑则指笞、杖、徒、流、死。“五刑”的特点大都能从字形上得到体现。
戮又作剹,以“戈”或“刀”为表义构件,意思就是用刀、斧、戈等把犯人杀死的意思。
“辛”的商代金文字形作“”,像古代的刑刀。古代许多与罪相关的字都包含“辛”构件。如“妾”字甲骨文作“”或“”,上边的构件表示刑刀,下边是“女”,像女子跪坐而头上戴有刑具之形,表示“有罪女子”,后一个字形还有象征压迫的手形,更形象地表现妾的身份是因被俘或犯罪而被剥夺了自由、被迫为他人服务的女奴。因此,《说文解字》把“妾”字解释为“有罪女子,给事之得接于君者”,意思是,有罪的女子中,为君王服务并有机会接触君王的。后来引申指“古代男子在妻子以外娶得的女子”。同样,“僕”字甲骨文作“”,像头上戴有刑具的罪人双手捧箕劳作的样子,表示供人役使的人。“辟”的甲骨文字形作“”,《说文解字》说解为:“法也。从卩从辛,节制其罪也。从口,用法者也。”其中“卩”构件表示节制,“辛”表示罪。
可见,“刑”“法”二字的形体结构都突显了法律应该具有的公平特点和惩罚邪恶的功能。
“刵”字由“耳”和“刀”两个构件组成,《说文解字》说解为“断耳也”,本义就是割去耳朵的刑罚。
车裂,民间俗称“五马分尸”,特点是将犯人的头及四肢分别缚到五辆车上,由马引车前进,把身体撕裂,传说秦国的商鞅受此刑而死。
隋唐之后的五刑,“笞”(chī)和“杖”都是用刑具抽打受刑者,区别是:笞是用小荆条拧成的刑具抽打受刑者臀部;杖是用粗荆条拧成的刑具抽打受刑者的背、臀和腿。徒是强制犯人劳役。流是将犯人流放到边远地区,不准回乡。隋唐之后的死刑一般为两种:绞和斩。宋代以后增加了凌迟。明清又增加枭首。“绞”字以“纟”为部首,绞刑就是用绳索等把犯人勒死吊死的刑罚。“斩”字由“车”“斤”两个构件组成。“斤”指斧钺,古代刑具;“车”指囚车。“车”与“斤”联合起来表示“用囚车把死刑犯从监狱运送到刑场,以斧钺砍杀”的一种刑罚。凌迟,也作陵迟,本义为“丘陵之山势渐缓”,引申为一种让犯人慢慢死去的刑罚。这种刑罚俗称“千刀万剐”,是中国酷刑之一。刽子手把受刑者身上的皮肉分成数百至数千块,用小刀逐块割下来。而且,行刑很有讲究,如果受刑者立刻死亡,则说明刽子手行刑失败。受刑者往往要忍受数小时的痛楚才会气绝身亡。“枭”字小篆字形作“”,像鸟头挂在树上。枭首是把犯人的首级插在高竿上,悬于公众经过的地方展示,以儆效尤,称为枭首。后来“枭”也用来称猫头鹰之类的猛鸟。
与刖刑相似,古代还有一种挖去膝盖骨的刑罚,因膝盖骨也叫髌骨,这种刑罚被称作膑(髌)刑。战国时期著名军事家孙膑就是因为受到膑刑而得名。
甲骨文中还有个“”字,非常形象地表现了宫刑的特点:左边的构件像男子生殖器,右边的构件是实施宫刑的刑刀。“宫”刑最初的施行对象,是犯了奸淫之罪的男女。《尚书》说:“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后来其他重罪者也被处以宫刑。历史上曾受到宫刑的最著名的人物是《史记》作者司马迁。
烹,以“灬”为底,“灬”是“火”的变形,烹就是煮的意思。烹刑,也称烹杀,是一种酷刑。施刑者先将犯人的衣服脱光,并将犯人推入一个如成人般高的大锅,放在柴火上烹煮。著名神魔小说《封神榜》中,周文王之子伯邑考因遭到妲己的陷害,被纣王处以烹刑,放在大锅里“烹为羹”。《史记》记载,项羽也曾威胁要把刘邦的父亲烹杀,不过刘邦表示并不在乎,最后项羽只好放弃这个想法。
“耐”,也可写作“耏”或“𦓎”,小篆字形作“”或“”,“耐”的古今所有字形都包含“而”构件,“而”小篆字形作“”,《说文解字》说解为:“颊毛也,象毛之形。”本义就是脸颊上的胡须,所以“耐”的本义就是剔除颊须的一种处罚形式。《说文解字》说解为“罪不至髡也”,意思是一种比“髡”轻的刑罚。
秦时罚金称“赀”。《说文解字》把“赀”说解为:“小罚以财自赎也,从贝此声。汉律:民不繇,赀钱二十二。”《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不从令者赀一甲。”《睡虎地秦墓竹简·效律》:“过二千二百钱以上,赀官啬夫一盾。”可见,赀的内容不仅有钱,还有甲、盾等武器。
大辟,即死刑,分为戮、烹、车裂、弃市等。
“刖”的甲骨文字形作“”,右边是一只手拿着一把锯,左边人形靠近锯的一条腿较短,表现的正是以锯锯断人腿的施刑场面。据《韩非子·和氏》记载,春秋时期,和氏璧的发现者就曾两次遭受刖刑。楚国的一个人在山中得到了一块璞玉,把他献给了当时的武王,武王让懂得玉的人来辨识,那位懂玉的人说,是石头,武王因此认为这个人欺骗自己,就下令对他施刖刑,砍断了他的左腿。等到文王即位,这个人又把这块璞玉奉献给文王。文王又让当时懂玉的人辨识,那个懂玉的人又说是石头。文王又认为这个人欺骗自己而对他施以刖刑,而砍断了他的右腿。
宫刑,又称淫刑、腐刑、蚕室刑,特点是割去受罚者的生殖器。甲骨文中“豕”字作“”,像大腹小尾的猪形;还有“”字,在猪的腹下多一笔,这一笔表示猪的生殖器,突出公猪的特点,这就是“豭”字。《说文解字》“豭,牡豕也”,牡豕就是公猪,豭是后来造的形声字。与之相近,甲骨文中还有个“”字,与“豭”的甲骨文字形相比,主要差别是腹下一笔与腹部不相连,表示该公猪的生殖器被割掉,也就是“去势之豕”。古代某些罪犯也会被施以去势之刑,即割掉生殖器,这种刑罚就是“宫刑”,也称为“椓”“劅”或“斀”。
“黥”字也作“剠”或“”,分别由“黑”“京”“刀”三个构件中的两个组成,“黑”和“刀”具有表义功能,分别突出黥刑的特点和所用工具,就是在人额头或脸上刻下表示犯罪的标志,再填以黑墨,使其永不褪色。“京”则标示读音。黥刑,又叫墨刑、墨辟、黥墨。
炮烙之刑是在铜柱上涂油,下边用炭火加热,令有罪之人在铜柱上行走,罪人掉入炭中活活烧死。
“罚”的小篆字形作“”,《说文解字》说解为:“罪之小者。从刀从詈。未以刀有所贼,但持刀骂詈则应罚。”可见,罚是比刑轻的惩罚,主要体现为经济制裁。《尚书·尧典》记载:“金作赎刑。”汉代孔安国解释说:“金,黄金。误而入刑,出金以赎罪。”可见,赎刑就是经济惩罚,早在西周时期就有,之后各个时期都有赎刑。传说东方朔曾用“金千斤钱千万”为昭平君赎死罪。当然,赎刑并非任何人任何情况都适用,多适用于有官职地位者或老者弱者。如汉代飞将军李广与匈奴交战失败被俘,后虽逃回,但依法当斩。他交了赎金,就被免死,只被罢免官职。又如汉代司马迁被处以宫刑,他本可以用钱赎刑,但因为钱不够,赎刑没有成功。赎刑的设置既有利于统治者搜刮民财,也可使富人逃避刑法的制裁,确是为有钱人创造的救星。但是,不是什么罪都可赎的。如《尚书·吕刑》规定:“五刑不简,正于五罚。”意思是当罪犯的罪行不能核实定案,不能判处五刑,才处以罚金。以后各代对于赎刑都有规定,宋明时期尤为严格。
“髡”(kūn)字由“髟”和“兀”两个构件组成,上边的“髟”表示头发,下面的“兀”是取象人头形的“元”构件的省略,本义就是剃发。
“罪”本来作“辠”,由“自”和“辛”两个构件组成,“辛”构件也表示刑刀。但后来,秦始皇将“辠”字改为“罪”。秦始皇为什么偏要和“辠”字过不去呢?这里还有一段故事。秦灭六国之后,嬴政把大臣召集来“议帝号”。但位居于七国之尊的嬴政,究竟应该有一个什么样的“尊号”呢?大臣们议论纷纷。中国古有天皇、地皇、泰皇,为“三皇”,泰皇为最高、最尊、最贵,所以有大臣建议嬴政称“泰皇”。但是也有人认为:古有五帝,即黄帝、颛顼、帝喾、唐尧、虞舜,而嬴政的功绩为“五帝所不及”。嬴政最后取“三皇”之“皇”、“五帝”之“帝”合为“皇帝”。嬴政是第一个皇帝,所以称“始皇帝”。“皇”的小篆字形作“”,与“辠”字形相近,秦始皇觉得很不吉利,于是下令废掉“辠”字,而借用本义是“捕鱼竹网”的“罪”字记录“犯罪”之“罪”义。
甲骨文中有“”字,像古代一种类似手铐的刑具,读作niè,楷定为“幸”。“”还可以与其他构件组成合体字。如“执”字甲骨文作“”,左边的构件像古代一种类似手铐的刑具,右边的构件像两手被刑具钳制的跪坐人形,表示捕执之义。同样,“报”字甲骨文作“”,由三个构件组成,左边的构件表示类似手铐的刑具,中间的构件像双手被钳制曲膝下跪的罪人,右边的构件像一只手按住罪人,整字表示抓捕罪人。“圉”的本义是用来拘禁罪人的囹圄,甲骨文字形作“”或“”,前者由刑具和封闭区域组合,后者由带刑具的罪人和封闭区域组合。从以上这些包含“幸”构件的古文字形体可以看出,“幸”的甲骨文字形取象于古代用来钳制手的刑具,即手铐。
“劓”的甲骨文字形分别作“”或“”,由取象鼻子的构件“自”和刑具“刀”组成,表示用刑刀割去鼻子。小篆字形作“”,《说文解字》说解为“刑鼻也”。
“法”的小篆字形作“”,由三个构件组成,左上部分是“水”,表示法要“平之如水”;下边的构件是“去”;右上部分构件像一种名叫“獬豸”的神兽之形,传说这种动物见人争斗即以角触不直者(没有理的人),因而也称直辨兽,触邪。当人们发生冲突或纠纷的时候,獬豸能用角指向无理的一方,甚至会将罪该万死的人用角抵死,令犯法者不寒而栗。传说帝尧的刑官皋陶曾饲有獬豸,用来帮助辨疑治罪,凡遇疑难不决之事,让獬豸来裁决,都准确无误。因此,在古代,獬豸就成了执法公正的化身,古代法官戴的帽子又称“獬豸冠”。“法”字形体由这三个构件合成,表示以獬豸触去理屈者,从而使审判公平如水。这种用冥冥神灵裁判是非的刑法制度,是世界各民族社会刑法历史共同经历过的阶段。
弃市就是在人众集聚的闹市,对犯人执行死刑并将犯人暴尸街头的一种刑法。
“刑”小篆字形作“”,左边的构件为“井”,古人认为井水有常德,“不概自平,多取不损,少汲不盈”,是公平和法律的象征;右边的构件为“刀”,是刑具,具有威慑争讼双方的权威力量。
五代以后,黥面之刑一律改为针刺,并与流刑结合,成为“刺配”。《水浒传》中林冲便是受了刺配之刑。
在今天看来,剔除头发或剔除颊须都是非常平常的事情,为什么古代剃发、剃须会作为一种刑罚呢?这是因为古人将须发视为不可侵犯的神圣之物,剃去须发,虽无皮肉之苦,其耻辱程度则十分严重。因为在古人看来,“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父母全而生之,子全而归之,可谓孝矣”,而“百善孝为先”。因此剃发去须,会对人造成极大的侮辱,给人以耻辱感,因此,剃发的“髡”和剃须的“耐”都成为古代一种较轻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