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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代婚姻与家庭 作者:顾鸣塘 近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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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婚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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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从战国时代起,开始步入封建社会,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格局基本确立,奴隶制的婚姻家庭逐步被封建制的婚姻家庭所代替。长达近2000年的夏商周奴隶社会,虽然为中国古代法制的基本模式提供了一个总的框架,尤其是西周的礼乐刑罚制度,为封建法制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但礼制毕竟不同于法制,因此,自秦起,统治阶级便更加重视和制定各种法律制度。战国中期李悝〔kui亏〕撰《法经》,将奸淫事列入《杂律》,封建婚姻家庭立法由此始见端倪。

第一节 婚姻形式

秦代(公元前221年—前206年)是一个“以法为本”、凡事“皆有法式”(《韩非子·饰邪》)的封建专制国家。始皇帝巡游天下时,即对婚姻家庭规范提出了要求。近年出土的云梦秦简也证明,秦代已明确了婚姻程序,婚姻的成立和解除要经过官府的认可和批准,否则,即被视为非法婚姻,尽管年幼,也要治罪。秦律还规定妻子不得私自逃离丈夫,违者治罪。秦律还对休妻不合法定手续,给予处罚。秦始皇统一六国后,从君臣、父子的宗法伦理观念出发,认定强奸是破坏家庭关系的重罪,予以严惩。如系一般男女之间的通奸,倘被告发,抓获之后,要加木械,送官府治罪。秦律还对夫妇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了规定。

南北朝时,在由鲜卑族统治的北朝时期,由一妻多妾制甚至衍生出多妻或有妻无妾制。“多妻”,是指北朝皇帝所纳的女子中,“惟以次第为称”,“皆从帝谥为皇后”(《魏书·皇后传》)。在百姓则对所娶的女子,不分嫡庶,皆以“妻”称谓。

秦汉隋唐统治阶级以至文人富户一妻多妾制的盛行,破坏了社会性别比的平衡,严重影响了作为社会大多数成员的农民、手工业者和城市平民的婚配,一些穷苦人家的家庭因此出现了兄弟共娶一妻的怪现象。一方面,宫廷和富豪之家是怨女成群,另一方面,社会上却是旷夫众多,这种不正常的现象势必造成人口总的增长速度的减慢,并形成统治阶级的人口增殖必然远远高于普通百姓的畸形增长。更何况,皇室贵族及其庞大的家室的奢华靡丽的生活,使历代政权消耗了巨大的财政支出,而这笔沉重的负担最终又落在了平民百姓们身上。这些,都减慢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速度。

皇帝可以妃嫔成群,娶公主的驸马也可以另有合法的一批侍妾,而后、妃、公主按照礼法只能与一大批妇女同时忠于一个男人,这是封建社会男权制的特点。有的贵族妇女不甘寂寞,利用权势,同时与两个以上男子有性关系,这种除丈夫之外、供她们玩乐的男子就叫面首。据史书记载,最早置面首的是南北朝时的山阴公主。她见兄弟刘子业(刘宋前废帝)后宫极多,就愤愤不平地说,我和你都是先帝所生,你有六宫万余,我只有驸马一人,岂不是太不公平了吗?于是,刘子业就给她置面首30人。更出名的是唐朝武则天,她的面首很多,这些人还因此而成了名著一时的人物。山阴公主、武则天等都是被封建史学家斥为淫乱的实例,她们要求在性的方面取得均平,当然与男性贵族一样是任性放纵,是道德堕落,但从另一角度来看,又不啻是对男尊女卑观念一种变态的抗议。

统治阶级在公开、合法纳妾的同时,从维护宗法统治的需要出发,十分重视嫡庶的区别。也就是说,妾可以纳,而且按纳妾者的社会地位纳的数量有多有寡,但正妻只能有一个,法律不允许“乱妻妾位”。汉元寿二年(公元前1年),“孔乡侯傅晏坐乱妻妾位”,结果被免(《汉书·外戚恩泽侯表》)。法律还禁止重婚。唐律规定:“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唐律·户婚律》)。《唐律疏义》解释说:“有妻更娶,本不成妻”。说明只是禁止多妻而已,有妻纳妾,不违此律。

隋权臣杨素,“后房妇女,锦衣玉食者千人”,其中一宠妾与杨素同僚的儿子李百药相通。事发,将斩之时,杨素见百药“年未二十,仪神隽秀”,便对他说,闻你善诗文,可作诗自叙,如称我心意,可免你一死。百药才思流溢,诗“立就”,杨素阅后“欣然”,非但饶了百药的命,还将“妾与之,并资从数十万”(刘餗:《隋唐嘉话》)。

到了两汉(公元前206年—公元220年)时期,婚姻法规的内容已初具规模。其渊源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汉代以前有关的零星法典,二是对礼制的继承、改造和完善。如上文所述,在先秦时代,“礼”具有调节婚姻家庭方面行为规范的效能。汉代统治者非常推崇礼制思想,将其进一步改造和完善成了封建伦理观念,从而对于汉代婚姻法规的形成和发展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国两晋南北朝(公元220—581年),是中国历史上战乱不断、朝代更替十分频繁的一个时期,同时也是人口大量流动和迁移,各民族经济、文化处于交流、融合的一个时期。在这样一种历史背景下,秦汉以来确立的封建的婚姻家庭制度在得到继承和发展的同时,在制度本身及婚姻习俗等方面又表现出某些特点。

贵族大臣也是大批地养伎蓄妾。据《汉书·景十三王传》载,中山靖王刘胜有子120余人,其正妻及妃子人数当不会少于三四十人。燕王刘旦自杀,其“后夫人随旦自杀者二十余人”(《汉书·武五子传》)。在出土的竹简汉律中,还发现有“诸侯王得置姬、八子、孺子、良人;彻侯得置孺子、良人,诸侯王女毋得称公主”等内容。

需要指出的是,由秦至唐,直至唐以后各代,法律中有关婚姻家庭的立法是很不全面的,而法典中规定的,主要是那些与“刑”相关的事项,如唐律中被列为“十恶”的“恶逆”、“不孝”、“不睦”等。为巩固统治,封建王朝从来都是礼法并用的,在实际上,那些有关婚姻家庭的礼,也起着法的作用,是婚姻家庭法规的组成部分。史载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即集中六国的礼仪,有选择地在全国强制推行,从此开始了封建时代以礼辅法、礼法并用地调节婚姻家庭关系的时代。

(公元前221—公元907年)

中小官吏与平民中的富户人家也往往有妻有妾。如唐“文起八代之衰”的韩愈,除有爱妾外,还养有数名歌伎。大诗人李白、白居易除有正妻之外,都另娶有妾,可见当时养姬蓄妾之风的盛行程度。

婚姻家庭法规在唐代(公元618—907年)进入了全盛时期。始于唐高宗永徽元年(公元650年),刊定于唐玄宗开元时期(公元713—741年)的《永徽律疏》中的《户婚律》,集封建婚姻家庭制度之大成,以法律形式极力维护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并对婚姻成立和解除的条件、封建家庭生活规范等方面都作了具体的规定。由于它的权威性,所以不仅成为唐以后各代户婚一类律法的蓝本,而且还远播海外,对我周围一些国家的婚姻家庭立法产生了影响。

高级官吏也往往妻妾满室。社会经济尚属凋蔽的西汉初期,丞相张苍就已“妻妾以百数”(《汉书·张苍传》)。两晋南北朝时期,王侯将相更是“歌妓填室……竞相夸大,玄有争夺”(《太平御览》)。西晋太尉石崇,骄奢淫逸,非但与同僚比富,还比谁拥有的姬妾多。至隋唐,一些王公显宦姬妾多得不可胜数,戏谑酬答之际,还常有赠妾的所谓“韵事”、“嘉话”。

一夫一妻多妾制,是秦以后各代封建统治者在婚姻形式上对奴隶主贵族的继承。这种继承,贯穿于中国的整个封建社会,而且在秦汉至唐代时期表现得十分突出,并为法律所确认。当然,纳妾行为主要风行于统治阶级中,而皇族男性的妻妾数目,又远高于其他阶层。秦始皇有子女二三十人,可见其后妃之多,更何况,他还有数目庞大的宫女。史载直至刘邦入关中,还“所见妇女以千数”(《汉书·张良传》)。汉代皇帝的后宫女子动辄以数千计,有嫔妃名号的也在10余人以上。如汉元帝刘奭〔shi市〕的妃妾共14等,即:皇后,昭仪、婕妤、娙〔xing形〕娥、容华、充衣、美人、良人、八子、七子、长使、少使、五官、顺常。皇后位比皇帝,第一级的昭仪位比宰相,婕妤也位比上卿。东汉和三国时的魏国,后宫都是12等。隋炀帝还认真按照《礼记·昏义》六宫之说,置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宫女数量到唐玄宗时达到极盛,共有四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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